四、涉外犯罪与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犯罪的区别
近年来,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不法分子流窜大陆犯罪,或者大陆的犯罪分子针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入境人员的犯罪都日趋增加,这些涉及到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犯罪通常被称之为“涉台”、“涉港”、“涉澳”犯罪。与涉外犯罪相比较,发生在境内的涉及台、港、澳地区的犯罪数量较大,影响比较广泛,而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颁布施行的刑事案件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又无相应的规定,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往往采用与办理涉外犯罪相同的方法和程序来处理这类案件,部分国内的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甚至直接将之与涉外犯罪相提并论。事实上,涉外犯罪与“涉台”、“涉港”、“涉澳”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通常所谓的涉外犯罪的概念之中不应包括“涉台”、“涉港”和“涉澳”犯罪。
首先,按照刑法的规定,确认涉外犯罪的管辖必须以国家主权为依据,对涉及外国的犯罪适用本国刑法,并且强调本国拥有完全的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具体表现。而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涉及这些地区的刑事犯罪设定或者承认刑事管辖权,并不直接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其次,尽管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分别都可以拥有独立的终审权,但这些地区的刑事终审权都必须建立在“一个中国”的政治原则之上,不能简单地将一个地区的独立终审权看成是独立的主权,否则就有可能造成默认“多个中国”的政治错误。再次,从已经回归祖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分析,规定这些地区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属于中国的宪法性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与解释。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法的范围内,香港和澳门只是一个特别行政区,涉及这些地区的犯罪显然不具有涉及外国因素的一般特征。最后,处理涉外犯罪往往涉及到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领事条约及其它有关的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在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探视、强制措施的适用、驱逐出境的处罚等方面都存在着条约或公约的制约,而处理“涉台”、“涉港”、“涉澳”犯罪,在相同的领域内并无任何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的限制,有关的措施、办法往往需要通过区间协商等办法加以解决。
但是,“涉台”、“涉港”、“涉澳”犯罪毕竟不同于普通的国内犯罪,特别是行为主体为台、港、澳地区人员时,有关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措施,如旅行证件的扣押、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被告人家属的通知、诉讼文书的送达、被害赃物的返还,以及能否单独适用驱逐出境的处罚、犯罪人的移管或遣返等,既不同于普通的国内犯罪,又不同于典型的涉外犯罪,因而需要加以特别的关注,制定专门的办法。还需要指出的是,“涉台”、“涉港”、“涉澳”犯罪还可能同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相互重叠,在司法实践中同样需要依照上述原则加以必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