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分析来看,国际法委员会的“国际犯罪”的概念,将上述场所、人、社会组织化(政府)、和平四个领域放到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位置上是理所当然的了。进而,有关对于“与侵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相对应”而确立责任制度的国际法委员会的构想,作为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然也就自然得到了各方的首肯。
【作者简介】
林灿铃,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1页。
山本草二:《国际行政法的存在基础》(日文版),载1969年《日本国际法外交杂志》第67卷第五号;杉原高岭:《基于一般利益的国家的诉讼权》(日义版),载1975年《日本国际法外交杂志》第74卷第三、四号;山本草二纪念论文集《国际法与国内法》(日文版),日本劲草书房,1991年版。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7页。
万鄂湘:《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版,第92页。
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国际关系法词典》,(日文版)三省堂,1995年8月版,第280页。
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国际关系法词典》,(日文版)三省堂,1995年8月版,第280—281页。
王铁崖:《中华法学大词典——国际法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239页。
万鄂湘:《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版,第94页。
联合国文件,A/C.6/37/SR/47,第36节a。
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1月版,第51页。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5条规定:“为本条款的目的,任何国家机关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者,其行为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以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系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7条规定:“(1)一个国家内地方政治实体的机关的行为依国际法亦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以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系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2)虽非国家或地方政治实体正式结构的一部分,但经该国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其机关的行为依国际法亦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以该机关在有关事项中系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革案》第8条规定:“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在以下情况,依国际法亦应视为国家的行为:(a)经确定该人或该群人实际上系代表该国行事:或(b)该人或该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力要素。”
联合国文件,A/CN .4/SER.A/1976/Add.1,第2部分,第119页。
《1976年国际法委员会年鉴》,第二卷(第二部分),第95—122页。
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1976年国际法委员会年鉴》,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20页。
《1970年同际法院报告》第32页。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第3款规定:“在第2款规定的限制下,并根据现行国际法规则,国际罪行除了别的以外可以由于下列各项行为而产生:(a)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侵略的义务:(b)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以武力建立或维持殖民统治的义务,(c)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奴隶制度、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的义务:(d)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
转引自松井芳郎、药师寺公夫等著:《国际法》(日文版),有斐阁,1997年5月版,第107页。
大谷良雄编:《共通利益概念与国际法》(日文版),国际书院,1993年11月版,第154页。
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1 月版,第6页。
《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见A/51/10,1996年5月6日至7月26日,《ILC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第111页。
大谷良雄:《共通利益概念与国际法》,(日文版),国际书院,1993年11月版,第166页。
A/51/10,《国际法委员会工作报告》,第116页。
A/47/10,《国际法委员会工作报告》,第61—62页。
见1985年国际法委员会年签》,第95页。
大谷良雄:《共通利益概念与国际法》(日文版),国际书院1993年11月版,第170页。
大谷良雄:《共通利益概念与国际法》(日文版),国际书院1993年11月版,第170页。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125页,“西南非洲案”第四部分。
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209页,“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大谷良雄:《共通利益概念与国际法》(日文版),国际书院,1993年11月版,第173页。
大谷良雄:《共通利益概念与国际法》(日文版),国际书院,1993年11月版,第173页。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65—66页。
大谷良雄:《共通利益概念与国际法》(日文版),国际书院,1993年11月版,第1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