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国际犯罪

  

  狭义的国际犯罪是以国家为犯罪主体并以国际社会的整体和重要利益为犯罪客体的国际不法行为。[8]意大利代表在评论国际法委员会的《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时指出,国际犯罪是“一项违反以维护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财产并使一国对做为整体的其他国家负有义务的法律规范的国际不法行为。”[9]国际法委员会在《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第2款对国际犯罪所作的定义是:“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做为整体认为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犯罪。”[10]这个概念含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以国家为犯罪主体。


  

  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之一,也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行为主体或国际法制裁的对象。国家犯罪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推行某种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政策或某类违背人类理性的制度来进行。这类政策或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又是通过某个国家机关,[11]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地方政治实体[12]或代表国家行事的决策人[13]来实现的。因此,对国际犯罪行为的惩处又往往体现为对这些机关和个人的惩罚。远东军事法庭和纽伦堡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和纳粹战犯及有关组织和集团的审判和处罚就达到了制裁日本帝国和纳粹德国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把国际犯罪的概念限制在以国家为主体的不法行为的范围内,有利于我们把国际法上的主体行为同国内法上的主体行为区别开来,使国际法制度更能集中注意力制裁以损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重大罪行。


  

  (二)犯罪客体是具有基本重要性的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这里包含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基本重要性”,二是“整体性”。具有基本重要性的利益是指国际社会成员带根本性的重大利益,即有关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生存与发展的利益。这种利益对每一个国际社会成员来说,与其说是一种利益(Interest),倒不如说是一项权利(Right),并且是一种类似基本人权的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当这种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时,除犯罪主体以外的每一个国际社会成员都是犯罪客体的所有者,都可以以各自的名义对犯罪主体提出控告。另一方面,对侵害具有基本重要性的利益的犯罪主体的惩罚是刑事性的,即一般的民事补偿方式不足以制裁行为者,而必须以剥夺行为者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方式来消除今后的隐患。


  

  犯罪客体仅具有基本重要性还不够,还必须具备国际社会的整体性。带有整体性的利益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一个社会成员特有的个别利益。不过,如前所述,对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的侵害可以表现为对任何一个国际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的剥夺,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一国对另一国发动侵略战争,虽然被占领的是一个社会成员的领土,但却直接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在这一点上,整体性又与基本重要性有一定的辩证关系:具有基本重要性的国际社会的利益往往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对一国基本权利的剥夺将预示着其他所有国际社会成员的类似利益也将受到侵害,所有个别基本权利的总和就构成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违法行为被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视为国际犯罪。


  

  “作为整体”一词的含义是,不仅以绝大多数成员的接受为条件,而且以国际社会的必要成份的认可为前提。这些必要成份包括世界上所有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大国,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14]被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认定为国际犯罪的行为必然产生一项相对应的普遍性国际义务,任何国家都不得主张不受这类义务的约束。尽管有个别或少数国家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这类义务,也毫不影响这类义务的普遍性。只要表示接受的国家包括了国际社会的必要成份,明确表示反对的国家也不能自我解除这类义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