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范红旗,单位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注释】参见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页。
参见邵沙平著:《国际刑法学——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犯罪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97页。
一般认为,国际
刑法的渊源由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决议组成,其中国际
刑法公约在国际
刑法渊源中居于首要地位。参见邵沙平、陈道丽“论国际
刑法的渊源”,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4页。
参见范红旗:“国际反腐败公约中的法人犯罪”,载《外交评论》2006年第2期,第111页。
在此种意义上说,法人犯罪可谓“条约犯罪”(treaty-based crimes),即只有在某条约的缔约国业已履行将条约所禁止的行为并入其国内法的国际法义务时,这些犯罪所指涉的行为在该条约的缔约国中才被认为是犯罪。这是国际法学界在拟定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过程中新提出的国际犯罪的一种类型,以区别于习惯国际法上的核心犯罪(core crimes)。参见ohan D. van der Vyver,PERSONAL. AND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14 Emory Int''1L. Rev. 2000. P. 32.
参见高铭暄、 [法]米海伊尔·戴尔玛斯—马蒂主编:《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6—337页。
参见林欣著:《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48页。
参见张智辉著:《国际
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参见贾宇著:《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页。
[德]P. A. 施泰尼格尔编:《纽伦堡审判》,王昭仁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5页。
参见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的报告》,第52页。
Andrew Clapham, The Question of the Jurisdic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over Legal Person, Menno T. Kamminga and Saman Zia-Zarifi, eds. Liability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2000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158.
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参见[美]谢里夫·巴西奥尼著:“普遍管辖权的历史回顾:从起诉海盗罪到当前普遍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王秀梅译,载赵秉志、卢建平主编《国际
刑法评论》(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参见经合组织官方文件:《大陆法系的公司责任规则》,DAFFE/IME/ER23.
参见美洲国家组织《非法获利和跨国贿赂示范立法》之“立法指南”部分。
此处指“政府间组织”,参见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2条第1款。
参见贺其治著:《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2—90页。
如法国所规定的法人犯罪主体排除了国家机关,而我国刑法则规定,国家机关可成立单位(法人)犯罪。
参见《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实施立法指南》,联合国出版物,出售编号:C.05.V.2.第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