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人具有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并不是说法人可以成为一切国际犯罪的主体,这里只是说,法人具有某些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法人能否成为某一国际犯罪的主体,应当以现行有效的国际刑法公约为依据。
第二,法人具有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实施国际犯罪的自然人可以借助法人而逃脱其个人的刑事责任,法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影响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法人具有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法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现有国际刑法的规定,法人犯罪的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相关公约的缔约国可以根据公约规定,采取符合其本国法律原则的立法或者其他措施,追究犯罪法人的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责任,只要能够确保该犯罪法人受到有效、适度和具有警戒性的制裁。
六、余论
法人责任是一种集体责任,这与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从现代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国际刑法正是挣脱国家责任这一集体责任的观念束缚,在确立个人国际犯罪及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国际刑法就是“个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法”。而如今随着法人国际犯罪主体资格的确立与发展,国际刑法似乎又回归到集体责任的观念中。如何看待这一现象?这是否意味着一种倒退?
笔者认为,这一回归体现了国际刑法“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在传统国际法下,一些个人(如国家元首、军事指挥官等)虽然实施了严重践踏国际法及人类尊严的行为,却能躲在国家责任的背后而逍遥法外。正是为改变这种状况,国际社会才摆脱国家责任这一传统观念的束缚,创立了以追究个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为目的的国际法规范,国际刑法由此得以确立并发展起来;然而,随着全球化这一发展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法人参与国际犯罪或者自然人利用法人实施国际犯罪,而复杂的公司结构使得侦诉部门很难证明个人的责任,法人形式越来越成为实施国际犯罪的工具或者其保护伞。国际社会认识到,只有追究法人的责任,才能有效遏制国际犯罪。[20]于是,国际社会开始确立法人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追究法人参与国际犯罪的法律责任,从而国际刑法又回归到集体责任的观念中。然而,如上所述,根据现有国际刑法公约所确立的法人国际犯罪处罚原则,必须在坚持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追究法人参与国际犯罪的责任,法人承担的责任不得影响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追究法人责任并不是集体责任观念的简单倒退,而是超越,是为了进一步更有效的制止并惩罚个人国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