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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国际犯罪主体问题探讨

法人国际犯罪主体问题探讨


范红旗


【摘要】国际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表明,法人国际犯罪主体的资格已为国际刑事立法所确认;纽伦堡国际审判蕴含了对法人国际犯罪的处罚原则。国际刑事法院无权管辖法人国际犯罪并不意味着法人不受国际刑法的约束。法人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亦具有广泛的国际空间。作为对国际刑法进行理性思考的国际刑法学,应当对法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加以明确。
【关键词】国际犯罪;犯罪主体;法人犯罪
【全文】
  

  确定国际犯罪的主体要件是认定国际犯罪与研究国际刑法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一般认为,现代国际刑法是伴随着对于违反国际法犯罪行为的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发展起来的。[1]因此,现在学者们已就个人的国际犯罪主体地位达成共识,国际犯罪与个人刑事责任问题也成为国际刑法学的研究热点,有关国际犯罪主体范围的探讨亦是在个人与国家的两分法之下进行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法人的国际犯罪主体资格问题,学者们则鲜有提及,也就是说,在国际刑法学的视野中,对于一般法人是否具有国际犯罪主体的地位这一问题的回答并不明朗。


  

  一、法人国际犯罪主体资格的国际法依据


  

  由国际刑法的特点所决定,不可能将所有的国际犯罪规定在一部国际刑法典中,要了解国际犯罪构成,必须从预防、禁止和惩治有关国际犯罪的国际刑法渊源,[2]特别是国际刑法公约中去寻找。[3]近年来,随着国际刑事法律合作的深入发展,国际刑法规范在国际法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许多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均以专条规定“法人责任”,要求其缔约国采取符合该国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参与公约确立的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


  

  首先,在联合国框架下,《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全球性公约均明确规定法人参与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国际犯罪包括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参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影响力交易、腐败、妨害司法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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