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权保护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近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首先发源于十三至十四世纪的西方,兴起于意大利。但丁在其名着《世界帝国》一书中首先使用了“人权”这一概念,但作为一个独立、完整范畴的人权首先是由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来并在国家实践层面加以展开。如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以及1789年美国的《权利法案》等典型的国内法文件,正式标志着人权概念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上得以确立。人权概念虽然兴起于西方,但人权并非西方的专利,世界其他各国传统文化中都普遍存在人权论的萌芽。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言:“人权作为一种伟大的道德价值信念,并不专门是西方或犹太一基督教对世界的贡献。在人类所有的道德文献中,以及自原始时代以来,所有人类的愿望中,都可见到这种贡献。”{4}人们真正开始重视人权始于二战后,主要源于对德日法西斯暴行的反思。如《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和大小国平等之信念”。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发表《世界人权宣言》,宣布:“所有的人都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1966年联合国主持下由各国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国际人权保护范围及内容有了极大的丰富。之后,国际社会还出现了第三代人权的概念,人权保护日趋成为很重要的话题。
在国际恐怖主义防治中强调人权保护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保护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的人权;二是保护受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影响的普通公民的人权。对于后一类人的人权保护,尽管在国际恐怖主义防治中效果不尽人意,但至少各国均能理解这种保护的重要性。然而,有不少人对提倡保护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的人权存在着思想抵触,他们认为,恐怖主义对人类生命和财产等基本人权具有极大的侵犯性与危害性,对恐怖分子只能予以坚决打击,人权保护只是次要的。笔者以为,尽管恐怖分子的行为具有极度危害性,并已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不安定因素,但从人权的本质来看,恐怖主义分子也应享有作为人而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他们具有的危害性,而理所当然地认为人人可得而诛之。因此,在国际恐怖主义防治机制中强调人权原则,尤其是恐怖分子人权保护的原则就显得格外重要。
具体来说,在国际恐怖主义防治机制中贯彻人权保护原则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寻求权利与秩序的平衡、消除种族歧视、区别恐怖分子和平民、注意反恐行动的手段和方法及恐怖分子被抓捕后的权利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