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国际合作原则应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国际恐怖主义的事先预防;二是对国际恐怖主义的事后反应,其中,对国际恐怖主义的事先预防应当摆在首要地位。在对国际恐怖主义事先预防的国际合作来看,除了建立一套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全球预警机制以外,最主要的是各国应共同发展经济,缩小南北差距,加强沟通与对话,共同促进国际政治走向民主,从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对国际恐怖主义的事后反应的国际合作而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武力反恐方面的国际合作,二是全球法律治理的国际合作。
目前,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社会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后一方面,即对国际恐怖主义的事后反应的国际合作。如欧盟在国际反恐斗争中坚持的“共同安全观”就是比较明显的例证,它强调通过建立在平等互信和对话基础上的国际合作来进行国际反恐斗争,它的核心是互利合作以及共同发展;又如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缔结了诸多反恐合作的公约、协议和协定等,重要的如1997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形式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12月9日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及2001年6月15日,中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上海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简称《上海公约》)等。《上海公约》产生了一个体现全球合作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重要成果,即“上海合作组织”的诞生。该组织倡导“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原则,成员国之间奉行一种不结盟的、开放性的和不针对第三国的合作机制。根据该组织的运行情况来看,应该是目前国际社会针对国际恐怖主义防治而展开合作的典范[2]。
三、联合国主导原则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最具权威性的一个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中的原则对世界各国产生的约束力、效力远远超出一个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限制。联合国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在组织世界各国有效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恐怖主义防治机制中强调联合国主导原则,主要是由国际社会的性质以及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所决定的。国际社会是由大小大约200个主权国家组成的平权社会,各主权国家相互平等、互不隶属,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超越一个主权国家之外,非单个国家所能控制与防治,这就需要某个国际组织协调各国的反恐行动,而联合国是胜任该职能的最佳国际组织。
联合国主导原则在国际恐怖主义防治机制中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以联合国为主导,缔结一个全面的国际恐怖主义防治的公约。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只有由联合国作出的决议,在世界范围内的反恐行动才具有合法性,另外,联合国还专门有一个编纂国际法的机构——国际法编纂委员会,通过该委员会,能较为便利地促进全面反恐公约的缔结。二是以联合国为主导,建立有效的国际恐怖主义防治机制。比如要消除贫困和南北差距,要消除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均需要借助于联合国的主导;又如武力反恐,我们只有在联合国的旗帜下,才能建立起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广泛国际联盟,通过安理会的批准,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展开武力行动。三是以联合国为主导,加强各国在国际恐怖主义防治机制中的相互合作。联合国是世界各国表达其意愿的国际大讲坛,由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背景,在国际恐怖主义防治方面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只有通过联合国的协调,这种不同的利益诉求才能在统一的防治机制中得以体现,各国在国际恐怖主义防治中才能真正开展合作。四是以联合国为主导,充分利用国际恐怖主义防治的政治机制。国际恐怖主义的有效防治有时必须借助于政治途径才能实现,而联合国在政治解决方面具有独到的能力。但是,由于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影响,联合国的政治解决恐怖主义的功能几乎被边缘化,因此,强调联合国的主导地位,有助于解决这样一个窘迫的局面。五是以联合国为主导,建立全球武力反恐机制。鉴于国际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诸多因素,武力反恐只能作为现实条件下不得不运用的一种治标之策。笔者认为,正确的运用方式应当是:一般而言,武力反恐只能是其他的防治机制的辅助机制,绝大多数场合配合其他机制使用,如果要单独使用,则要遵守一个总的原则:那就是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的指导与监督下,并不得与联合国宪章相违背的前提下有限度地使用,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原则:迫不得已原则、安理会授权原则、区分打击原则、武力限度原则、人权保护原则以及国际、区域合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