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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

  

  与海盗犯罪有关的构成规范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中。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的第116 条、第119 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均涉及到对船舶和飞机的保护,与海盗罪有一定联系。尤其是第122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所构成的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海盗罪最为接近。但是,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放在“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安全的犯罪”中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运输的安全。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以及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虽然属于“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但与《联合国海洋法》中对海盗罪的界定,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尽管这些恐怖活动犯罪体现了海盗罪中“非法暴力”的特点,但没有明确强调“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以及与此紧密相连的对人身和财产的严重威胁。


  

  与海盗犯罪有关的还有刑法分则中的第263条抢劫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和第239条绑架罪等罪名。不过这些罪名虽然保护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终究与海盗这种发生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明显不同。而且海盗罪是一个概括的选择性罪名,其构成要件中包括扣留、掠夺、杀人、伤害等行为,只要在公海上实施这些行为中的一个即可构成海盗罪。如果按照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罪名对海盗罪定罪量刑,显然不能涵盖海盗罪中的全部罪行。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海盗罪,也没有基本可以涵盖国际法中海盗罪的其他罪名,如果按照现有的“近似”罪名对海盗犯罪加以审判,其结果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的海盗行为将逃避法律制裁,不仅达不到严厉打击海盗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放纵海盗行为的恶劣后果,甚至使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产生不必要的不信任感。鉴于中国海军编队每天在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随时都有可能与海盗发生正面遭遇,为了解决如何有效、合法处置可能被抓捕的海盗这一难题,我们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既是势在必行,更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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