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中,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下工作物责任、地上工作物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和监护人责任。在这些规定中,采取的方法都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一种归责原则,并不区分每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的不同情况,统一适用一种归责原则。例如,在动物致害责任中,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借鉴前苏联侵权法的做法,适用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即饲养家畜家禽等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饲养野生动物以及凶猛动物,视为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并不区分不同情况。
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条文简单,适用比较方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缺点是不分具体情况,对加害人来说,确定责任不是那么公平。例如,同样是饲养动物,饲养藏獒和饲养京巴,对饲养人的注意义务的要求能够一样吗?如果同样要求,对饲养京巴的人是不公平的。
《侵权责任法草案》改变了这种情况,把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区分为三种不同情况:第一,饲养一般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的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是洋人的责任;第二,饲养烈性犬等动物造成损害的,是较高的无过失责任原则,须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才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造成损害后首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可以免除责任。这样规定,就使确定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公平、科学。除此之外,在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责任等,都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规则,都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很好的侵权法规范。
当然,现在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并不十分完美,也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改进。例如,规定一般侵权行为基本规则的第2条不够明确,对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不够具体,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求过高(须造成严重损害才能给予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规定的不够全面,一些具体的规则规定还不够合理、准确,有些急需规定的侵权规范例如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还没有规定等。期待《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不断审议和修改中,不断得到完善,成为一部既具有人民性、又具有科学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