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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五个鲜明特色

  

  三、采取总则分则结构,便于理解和操作


  

  《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另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的形式两个部分,既便于理解,也便于操作。


  

  《侵权责任法草案》共分为十二章,除掉第十二章为“附则”之外,其他十一章分为两部分:


  

  前四章为第一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规定的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性问题,规定了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这些都是关于侵权责任的总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


  

  后七章为第二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分则,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这样的结构,显然类似于刑法的总则、分则结构。


  

  不过,应当特别明确的是,《侵权责任法》的分则不是一个完整的分则,而仅仅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分则,并不包括一般侵权行为。按照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立法规则,特殊侵权行为要做特别规定,而一般侵权行为不需要做特别规定,只要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定就可以了。在适用法律时,对一般侵权行为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草案的第7条第1款,直接可以作出判决,并不需要适用具体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这种结构,更便于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掌握,也特别有利于法官的操作和适用,既有逻辑性,又有可操作性,是一个鲜明特色。


  

  四、紧密结合司法实践,融汇各国侵权法优势


  

  《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坚持中国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同时,特别注重借鉴各国侵权法的科学做法,使我国侵权法融汇了各国侵权法的优势,又具有我国自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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