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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中对职工权利的保护

  

  二、确定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界限和具体程序


  

  进行工伤保险,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最首要的,就是进行工伤认定。《条例》对工伤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工伤认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既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情形,也包括患职业病、职工因工外出遭受损害,以及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也设立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弹性条款,包含了造成工伤的一般情形。《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规定对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了防止工伤认定的扩大化,损害广大职工的利益,《条例》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和不得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这样,就划清了工伤事故的原则界限,凡是构成工伤的,就可以得到保险的保护,凡是不构成工伤的,也不能冒充工伤,侵害其他职工的权利和利益。


  

  在认定工伤的程序上,《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体现工伤认定的权威性;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具体操作的程序和时限,以及有利于工伤伤害职工权利保护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其中关于时限和举证责任的规定,都是以前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


  

  三、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纠纷的事实认定上,最重要的就是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对受害职工所遭受的实际损害的确定,而且关系到受害职工应当享受何种劳动保险待遇,这些都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在以前的劳动保险法规中,对此没有规定。《条例》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同时规定,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这样的规定,不仅对工伤事故保险和赔偿纠纷提出了可靠的依据和标准,而且对处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也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


  

  《条例》在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中,还严格规定了鉴定的程序,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鉴定专家组的组成、鉴定的程序和时限等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的规定,使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更加透明、公正,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利,落实《条例》的基本宗旨,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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