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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救济体系的建构

【注释】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170页。
参见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161页。
参见奥地利最高法院1992年12月15日之判决,载JZ1993年,第656、657页(EvBll61),奥地利最高法院1987年7月9日之判决,载?JZ l988年,第209页(EvBl 32)。转引自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注829。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相关判例参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新法学周刊》,1998年,第2058、2059页。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99卷,第133页。转引自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Thierry Garé, Le droit des personnes, 2e édition, Collection Connaissance du droit, Dalloz, 2003, p 87.
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为到侵权行为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5页。
参见铃木贞吉:《损害赔偿范围论》,公文社1957年版,第276页。
Vgl (7), Larenz, S. 476. 转引自金勇军:“慰抚金的几个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269页。
Michael Henry, ed., International privacy, publicity and personality laws, London: Butterworths, 2001, p276.
参见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7页;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2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
参见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
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6页。
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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