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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救济体系的建构

  

  人格权请求权包括两种类型:去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前者针对现实存在的妨害,后者针对未来发生的妨害。此外,关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请求权,笔者认为其应当属于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是一种基于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的给付关系,而非人格权本身所固有的排除外在妨害的效力,其归责原则、诉讼程序均与人格权请求权有所区别。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责任不同,其区别如下:


  

  首先,归责基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须以加害人过错为前提,无过错则无责任。而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则无须证明行为人过错,仅证明其隐私等人格利益被他人不法妨害或有妨害之危险即可。


  

  其次,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请求权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而人格权请求权不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只要不法行为人妨害权利人人格利益,造成未来可能发生损害的危险,即可行使人格权请求权,预防妨害,消除危险。


  

  再次,诉讼时效不同。侵权行为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债,权利人怠于行使,则可能罹于诉讼时效。去除妨害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去除妨害请求权所指向的是持续的妨害状态,而预防妨害请求权所针对的是可能发生而又没有发生的妨害,其起算点难以确定,无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且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财产法,人格权与身份权大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诉讼程序不同。侵权责任由法官裁判确定,须经由普通诉讼程序,以两造对立的模式为之。而去除妨害和预防妨害请求权可由当事人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行使,且诉请法院预防或停止侵害,由于事出紧急,其所适用的程序,各国大都以简易程序或非讼程序为主。


  

  针对他人侵害隐私、名誉等人格利益而主张人格权请求权,对于权利人而言,最为有价值的一点在于,预防妨害能够防患于未然,否则,隐私一旦被公开,则不可能在真正的恢复原状,金钱赔偿、赔礼道歉的救济仅是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而已。因此,此类人格权请求权救济,较之侵权行为责任对于权利人更为有利。可以说,人格权请求权是对隐私权保护的最佳方法之一。当然,人格权请求权旨在恢复支配权的圆满状态,与侵权损害赔偿、赔礼道歉、侵害性不当得利、不法无因管理等救济方式的主旨不同,从而构成请求权聚合的关系,与之可以并存。


  

  二、侵权之债请求权


  

  侵犯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包括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其中以损害赔偿为中心。


  

  1.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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