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7年8月27日表示,该局已经专门下发了《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该《通知》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进行增补,新增一些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如人均承租面积必须符合标准、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等。
然而,这个《通知》却引起了争论。其中引起最大争议的就是增加了“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的条款,按照媒体的解读,这意味着即使是好朋友或者是男女朋友也将不能租住一间房。[19]但是,引起广泛争议的这个条款只是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示范文本进行增补,而示范文本并非强制使用,只是供各小区的业主大会在起草和制定《业主公约》时参考使用的。《业主公约》是业主对小区管理实行自我治理的文件,在《业主公约》的制定上,每一个业主都是平等的,因此必须基于每一位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起草、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从这一意义上说,政府部门的“示范文本”仅仅具有指导意义,并不具有强制力。虽然除了进行“群租”的业主以外,其他业主可能会表示赞成。但从根本上来说,《业主公约》是否应纳入制约“群租”的条款,其决定权在业主,而不在政府。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还是该局发布的《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群租”问题。正如曾有学者所指出,群租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廉租房的问题,群租问题只有在廉租房的基础上才能解决。“不要去管群租本身,而要去管群租带来的消极后果和它的派生效应”,“不要说‘群租’是不允许的,而要说‘群租’里的不安全是不允许的,打扰别人是不允许的,但‘群租’本身和他人没有任何关系”,“群租的对象正是一部分没地方住收入也不高的人,对这样的现象不应严厉处理,而应该加强管理”,“如果政府不能给中低收入者提供足够的廉租房,就应该由市场本身自发解决。”[20]
因此,对于“群租”问题的客观存在,政府部门不能仅仅靠突击“整治”来解决问题,仅仅依靠一时的“加大治理力度”的方式来“消灭群租”,只能取得暂时的效果。所以,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关键问题是政府必须积极作为,为低收入群体创造良好的创业和就业环境,着力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以体现政府积极地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政府不能因为“群租”产生了不利影响而通过“整治”给低收入群体本来就比较艰辛的生活进一步增添难度。其次,面对“群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应当由各个行政执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法定职权,积极引导,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查处。如对于消防隐患问题,应当由消防部门依照职权处理;对于变相经营旅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等。至于群租所出现的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的“扰民”现象,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加以解决。政府部门不能以违法越权的方式解决“群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