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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群租者的居住权保护问题分析

  

  [三]强制“整治”的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缺陷


  

  “行动小组”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在早晨7时破门而入地对群租房屋进行整治,应当说是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由于在行动前的“高度保密”,也根本不可能事先听取过包括房东、承租人在内的相对人的意见。对于一个对相对人权益有较大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不但在作出的过程中没有事先听取过有关相对人的意见,而且在采取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之前,也没有事实表明与相对人有过任何的沟通和协调。这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了这一“整治”行为的程序公正性。因为“过程不公正会附带产生不公正的结局,其最终结果是,即使行政决定本身是公正的,即决定的实质是公正的,也可能因为过程的不公正产生不公正的影响”。[9]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政府的执法行为,强调程序的公正性是行政活动合法的重要内容。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程序正当”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然而,在对“群租”所进行的“整治”过程中,依法行政原则所要求的告知、听取意见、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前应有的告诫等一整套完整的程序,似乎未能够得到体现。


  

  同时,虽然房东将房屋进行隔断并出租给多人居住,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是,这些房屋设备仍属于房东的个人财产,政府是否可以进行强行处置?即使在可以强行处置的情况下,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则仍是必要的。“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程序法的规则,称为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这种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涉及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求有听证、陈辩等权利”。[10]同时,“公众们之所以把程序公正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来看待,不仅仅是因为它可以使公众对依靠政府权力而作出的决定持有积极配合的态度;同时,也可以增进他们对自身法律体验的满意度,从而,最终决定他们对法律的遵从和对社会权威合法性的评判。通过公正程序,国家的活动在许多情况下都会变得让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11]尤其是在我们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以公正的程序促进和谐行政,让行政机关与公众在对一些社会事务的处理方面,尤其是对公民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的处理方面,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积极进行沟通和协商,乃是构建政府与民众之间和谐关系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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