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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勘查工作初探

  

  2.既遵循当前法律规定,又针对电子证据的特性,更贴合工作实际。电子证据场所勘验、电子证据存储介质和设备勘验分别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所规定的场所勘验和物品勘验相对应,而针对新生的虚拟环境勘验,提出电子数据勘验的概念以应对。


  

  3.界定清晰,任务明确,操作性强,既保证了规范性,又兼顾灵活性,有利于实现前文所述的各项电子证据勘验原则。以勘验对象为标准进行划分,与勘验程序相符,界定清晰且各工作类别的任务、要求和职责明确,便于侦查人员实际操作。


  

  四、电子证据勘验的程序要求


  

  电子证据勘验特别是现场进行电子数据的勘验,涉及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检验分析难度大、风险高:一是现场检验分析的设备简单、取证环境易受干扰。例如手机等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设备需要在屏蔽的环境下检验,以防数据改变,现场往往无法实现。二是电子数据所具有的易灭失和易篡改的特性,需要及时查获并固定,否则将面临数据遭到破坏的风险。三是检验分析往往针对证据原件或原始数据,分析过程将可能影响目标的主要数据内容,且不可逆和无法再现,因此工作要求更为审慎。四是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所面临的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各种分析方法或手段,需要具有较高技术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侦查技术人员实施。因此,规范电子证据的勘验程序尤为重要。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勘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要求。


  

  1.电子证据勘验作首先应当遵循《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一般勘验规定,包括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等工作内容和要求。


  

  2.电子证据勘验应当按照场所勘验、物品勘验和电子数据勘验的顺序,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依次实施。如在现场勘验发现的设备处于关机状态,或关闭电源不会改变内部重要数据的,侦查人员应当直接提取,送实验室进行进一步检验。只有在直接提取电子证据存储介质或设备确有困难的或因保密要求不能提取的,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电子证据存储介质或设备的电源或关闭电源会导致重要数据丢失或改变的,情况紧急或其他原因必须在现场进行勘验等情况下,才进行现场电子数据勘验。


  

  3.电子数据勘验一般包括制作复制件、检验分析和电子证据固定三个步骤。侦查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依次实施。电子数据勘验应当首先制作复制件,并对复制件进行检验分析。只有在无法制作复制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现场检验分析步骤,分析结果应当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以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无法保存电子数据的,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加以转化固定。采用远程勘验方式的可以参照现场检验分析的步骤要求进行,并详细记录目标网络地址、网络域名、网络运营商、网络路径、服务器名称、系统环境、系统设置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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