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密原则。侦查人员在勘验过程中,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可以无限制的浏览所有数据信息。因此,为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恪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浏览、查找、复制、下载、传输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
三、电子证据勘验的分类
公安部门颁布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将电子证据勘验分为现场勘验检查和远程勘验,并将电子证据检查单列。其定义分别为: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电子证据,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
笔者认为,上述分类虽然基本涵盖了实际办案中可能面临的三种工作模式,但由于未基于统一的划分标准,而是基于传统工作模式加以划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重叠适用的现象。例如遇到案件情况紧急或者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扣押电子设备等特殊情况,需在现场进行“在线分析”,而“在线分析”适用的规范和要求与在实验室环境下进行电子证据检查的规范和要求基本一致,此时的勘查就兼具了现场勘验检查和电子证据检查的双重性。此外,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电子设备通过各种方式接入互联网或其他网络实现信息传输、资源共享等应用已成为趋势,对电子设备的勘验将势必包括与其相关的网络信息勘验,如单一适用现场勘验检查或远程勘验将难以获取全面信息。
笔者建议从电子证据特性和勘验基本原则出发,按电子证据勘验工作的一般程序,以勘验对象划分,将电子证据勘验工作划分为场所勘验、物品勘验及电子数据勘验三个工作阶段或类别。场所勘验即对涉及电子证据的场所进行勘验,主要记录设备存放的地点、方位和位置等情况;物品勘验,即存储介质或者设备勘验,是对涉及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等设备或者存储介质的外在状况进行勘验,主要记录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序列号以及物理链路、设备状态等情况;电子数据勘验即对涉及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等设备或者存储介质内含的数据内容进行勘验。这样划分具有如下优点:
1.标准统一,能够涵盖各种情况下电子证据勘验工作的所有过程,避免出现工作类别和相互重叠或遗漏状况,并为规范电子证据勘验工作、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定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