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外至内、由实至虚、由易至难的勘查程序原则。电子证据勘查主要涉及两个空间领域,即由各类载体或设备构成的现实空间和以电子数据为内容的虚拟空间。鉴于传统现实空间现场勘验的客观次序及虚拟空间电子数据勘查面临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等特点,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勘验电子证据所处的场所空间,其次是各类载体或设备的外观特征、网络架构等情况,最后是电子数据及其所处的虚拟空间信息,即由外围到内部、由现实到虚拟、由简单到复杂的程序原则,并便于分步实施的审慎原则。
4.分步实施原则。勘验电子数据技术性强、复杂程度较高,而现场无法达到实验室的设备条件、环境条件及技术能力。因此,电子证据的现场勘验应当以直接提取电子证据实物或全面复制固定实物所载的全部数据为主要目的。针对电子数据内容的勘验分析应当在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所以在勘验过程中,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原件应当及时扣押或调取,无法直接提取的应当通过制作复制件的方式固定提取。只有在直接提取或全面复制固定提取确有困难、情况紧急或有其他原因必须现场进行数据勘验的,才能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和方法,分析、查找、收集、固定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数据,以避免事后因环境或设备条件的变化或制约而无法获取数据的风险。
5.规范原则。电子证据勘验应当按照科学设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以确保取证质量和证据的可靠性。特别是电子数据内容的勘查,如未按科学安全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将可能改变重要数据内容且无法逆返。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于2005年制定并颁布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部门也即将颁布《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上述规则的制定和施行,将有利于指导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方法和手段,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勘查,从而提高取证的质量,避免或降低因勘查造成的电子证据被破坏或污染的风险。
6.记录监督原则。除刑诉法要求勘验工作应当有见证人在场的要求外,针对电子证据勘验所具有的虚拟性、高科技等特点,所有操作步骤、过程和结果都应当详细记录,重要步骤应当全程录像,以证明证据的来源和产生过程,防止非法证据的产生,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进一步提升证据的证明效力。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此也有明确的审查要求。此外,建议选取具有一定的相关知识背景的见证人,以避免见证过程失去应有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