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勘查工作初探
高峰
【关键词】电子证据勘查
【全文】
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的普遍应用,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司法领域,电子证据的运用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利用或针对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进行犯罪的案件中,电子证据往往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分散性、自动性、多样性和易篡改等特性,需通过相关设备或软件,按照一定的程序规范进行技术分析和处理,才能发现、提取和固定,并转化为常人所能感知的表现形式。电子证据勘查作为电子证据取证的主要途径,其工作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直接影响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本文将就电子证据勘查的相关问题作一研究探索。
一、电子证据勘查的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以及存储、处理、传输这些数据的各类载体或设备。电子证据勘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各类载体或设备的功能、外观特征、网络架构、位置方位和周边环境等情况。电子证据勘查的目的是及时记录、发现、提取、固定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内容,为办案提供线索或证据。因此,笔者将电子证据勘查定义为:侦查技术人员根据相关理论和方法,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及其涉及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场所进行勘验,从而及时发现、提取、固定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电子数据,为判断案件性质、确定办案方向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电子证据勘查应当遵循的原则
电子证据的诸多特性使电子证据勘查所面临的情况和程序要求更为复杂和特殊。因此,我们在电子证据勘查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1.及时原则。由于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和破坏,因此,侦查机关应当迅速及时地提取、固定电子数据及其载体或设备,以防止犯罪分子改变或删除相关数据。例如本院公诉一科在审查起诉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由于公安人员对8名疑犯所使用的13台电脑取证不及时,导致电脑内部数据被彻底删除,虽然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数据恢复,在其中一台电脑的硬盘中找到部分涉案信息的数据碎片,但大量证明涉案金额的数据无法采集,对此案的案值认定和最终量刑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全面完整原则。对于电子证据的各类载体或设备应当直接提取实物或全盘复制内部数据,无法直接提取或制作复制件的,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主要包括三类信息:第一类是以文字、图像、声音、录像等为内容的数据文件或实现特定功能的程序性数据文件,第二类是关于这些数据文件的来源、创建日期、修改日期、作者等附属信息,第三类是这些数据文件逻辑存储地址、物理存储地址等虚拟环境信息。例如一个数码照片文件,除内含的图像信息外,还包括拍摄这张照片的相机品牌、型号、拍摄日期、光圈值、曝光时间、目标距离、甚至拍摄地点的经纬度等附属信息,以及数码照片的存储地址或网络地址等相关信息。通过审查这些信息,不但能进一步了解客观事实,而且能够辨别证据的真伪,从而提高证据效力。因此笔者认为,除尽可能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外,还应当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固定、保存和移送电子证据,以便于检察、审判机关全面客观的审查证据,避免被转化成书面形式的电子证据所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