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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允许自由流转的问题,实质是维持目前的村社集体现状还是进行市场化改造,是把农民定位为村社集体成员还是将其推向市场促使其转变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个体?


  

  农民的土地权利作为由集体提供的基本生存资料和社区福利,照顾其生老病死,虽然这种模式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分配的内部性、封闭性、平均性造成的弊端甚多:一是否定了土地流转的经济因素和效益原则;二是集体成员的婚嫁生死导致土地使用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引起土地使用状况过多的非经济原因变更;三是容易因公平判断的分歧而引起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内部矛盾;四是刺激农村人口多生和性别偏好,使农业劳动就业避开了市场规范和市场约束,掩盖了农业劳动力过剩的危机,承包土地成为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功能的消极替代。[19]据学者实证考察,由于中国的土地承包制这种土地分配方式带有村社制的特点,其正面临着人口的极限,因而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目前双村因死亡和人口迁移等原因被村民小组收回的土地,远远不能满足因生育和婚嫁等原因而不断增长的新增人口对土地的要求。在各个村民小组,等待接地的名单正在变得越来越长,新增人口等待接地的时间也变得越来越久,甚至可能是遥遥无期,这实际上就暗示着目前的土地承包方式存在着一个时间上的极限”。[20]毋庸置疑,当前承包经营权正在逐步向市场化过渡,例如实践中出现的集体“四荒”用地拍卖,所产生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有本质的差别,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四荒”土地使用权是由市场按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的。“四荒”用地可以允许当事人以出让、抵押、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自由流转。[21]


  

  总之,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固化在集体中,由集体土地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由村民自治制约集体,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维护集体和农民关系的纽带。这种封闭性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强化了农民职业的身份性,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解放和农民个性人格的自由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保障系统的普及和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解体,市场经济的浪潮最终将涌向农村,将农村的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席卷入统一的市场体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的解决思路应当放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历史进程的背景之下,在制度设计上重新审视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农民的身份定位,真正把土地和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质就是使农民成为居住在农村的市民。农村社会的市场化,是农民和土地权利的双重解放,农民从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也成为真正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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