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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民事责任探讨

  

  3.请求权人和请求依据的确定。在发生了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谁是请求权人?根据什么提出请求?从实践来看,受害人提出请求,经常会遇到请求权依据的障碍。因为工程质量的瑕疵,都是发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果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以侵权起诉遇到障碍以后,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来请求责任的承担。此时似乎可以考虑借鉴法国法上的直接诉权的理论。所谓直接诉权理论,也称合同链理论,是指在数个合同形成合同链的情况下,该合同链上任何主体都可以向其他人主张合同责任。[12]在建筑物存在隐蔽瑕疵的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似乎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允许其向该合同链上的任何人请求合同责任。例如,在二手房买卖的情况下,二手房屋的购买人可以直接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责任。当然,在直接诉权制度的运用中,被告也可以基于抗辩不切断原理而向原告主张其可以向其他主体提出的抗辩。


  

  4.关于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其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法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些规定运用到建筑物工程质量问题时,确实会遇到障碍。一是期限过短。按照该法第137条的规定,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指导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该时效期间就届满。地震发生以后,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侵害,仅仅适用两年的期限恐怕过短。例如,地震发生以后,受害人的生活恢复正常都需要很长的时间,他们再收集证明、查明被告等,也需要较长的时间。特别是对隐蔽瑕疵而言,如预制板没有钢筋,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发现。二是适用该法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略显不足。该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一般认为,都适用于极特殊的情况,对于建筑物致害仍然属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不宜引用最长时效期间。如果采用最长时效期间,由于时过境迁,取证比较困难,反而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所以,我认为,可以考虑对建筑物致害的时效作出特别规定,例如,可以考虑规定5到1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对于隐蔽瑕疵应当作特别规定甚至超过20年。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张新宝:“司法不宜过早介入地震民事纠纷”,载《检察日报》2008年6月10日。
杨立新:“驳‘司法不宜过早介入地震民事纠纷’论”,载《法制日报》2008年6月15日。
陈聪富:“侵权行为法上之因果关系”,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9卷第2期。
史尚宽:《债法总论》,163—164页,台北1978年作者自版。
史尚宽:《债法总论》,163—164页,台北1978年作者自版。
参见潘维大:“美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之认定”,3页,载《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7卷第2期。
参见肖建华主编:《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2页。
参见《证据规则》71条
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证据规则》九条第一款之(三)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Epstein, Cases and Materials on Torts, 4ed,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239. 参见邱琦:《纯粹经济上损失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所2002年博士论文,第144—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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