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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民事责任探讨

  

  三、认定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关键在于证据


  

  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法院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因此,证据的运用对于该类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我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首先要高度重视政府部门组织专家就房屋质量等所作的鉴定意见。为了便于查清事实真相、确立责任,有必要由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确立地震中因建筑工程质量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收集诉讼证据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因为地震发生以后,基于各种客观原因,受害人基本上不可能收集相关证据。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在民事诉讼方面要采取措施应对,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更何况,因为客观原因(如卫生防疫等)受害人不可能直接接触证据,且地震以后,迫切需要保存证据,因此,就必须借助于政府组织的鉴定来保存证据。第二,地震中建筑物倒塌,社会上出现了各种传言,并且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校舍的倒塌,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查明真相、明辨是非也有必要进行鉴定。由权威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可以减少认定事实的成本。第三,我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有义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也应当高度重视受害人所提供的各类证据。鉴于工程质量和地震问题的技术性很强,我认为,诉讼之中应当重视专家的鉴定结论和专家证人的证言。建筑物工程的质量问题是比较专业的问题,它的认定需要详细的调查资料、权威的统计数据和精辟的实证分析等。因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认定,必须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这些专业人士包括:地震方面的专家、工程设计方面的专家、工程材料方面的专家、工程施工方面的专家、工程监理方面的专家等。


  

  专家的聘请可以采取两种渠道:一是法院直接聘请专家。法院聘请专家对相关事实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通过专业知识的运用,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监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的书面意见[7]。因为鉴定专家是由法院委托的,他处于中立地位,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时,法院可以直接认定鉴定结论的效力[8]。二是当事人委托专家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此时,就属于专家证人。所谓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是指是由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利用其专业知识而就案件的特定事实作出证明的证人。专家证人在做出证言以后,通过在法庭上作出询问和质证,由法官进行比较分析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61条采纳了这一制度:[9]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鉴定结论制度,没有规定专家证人的证言。而《证据规则》的规定引入专家证人制度。这两项制度都有利于法庭查证和认定事实。就汶川大地震而言,因建筑工程质量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可以运用鉴定结论和专家证人制度,就地震和工程质量等专业问题提供意见,从而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但对于专家证人,法院要经过质证环节来认定其证言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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