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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民事责任探讨

  

  二、严格把握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构成要件


  

  与普通的因建筑物质量至损案件不同,因地震引发的建筑物倒塌案件确有很多特殊性,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主体、过错认定、免责要件等等。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在既有法律和经验基础上严格把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明确责任主体


  

  如果建筑物倒塌确实是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我们就需要进行客观的分析,究竟是何种原因造成了建筑物的工程质量问题。


  

  1.建设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的设计是建筑物质量达标的第一道关口。如果工程的设计出现问题,就应当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如设计中降低了工程建材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建材所应承受的压力。根据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如果设计单位的设计没有达到抗震标准,或者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没有达到国家技术标准,设计单位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设施工单位


  

  建设施工是按照建筑设计标准来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施工可能由建造人亲自完成,也可能由建造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来完成。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从实践来看,部分质量问题是因为施工单位没有达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或者承包方擅自转包、分包等;大部分工程质量问题还是因为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建造设计施工引起的,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等。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后,如果是因施工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建筑商施工单位负责。因为建筑商是施工单位,它应当对工程质量的问题承担责任。从预防损害的角度考虑,建筑商承担责任也是合理的。因为它是最直接的建造者,侵权责任的承担可以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进行施工,避免建筑物对公众造成威胁。


  

  3.工程监理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负有监理的义务。按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理,虽然施工单位要承担责任,监理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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