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规范对私法效力的基础
我们认为,宪法中的内容是私法领域中的诸多制度的重要来源,宪法的规范也是私法规范的效力起点[13]。私法中的内容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即使如此,但是,宪法不能直接对私法产生规范效力,主要是因为以下理由:
第一,宪法是刚性的规范,其内涵与外延非经严格的宪法解释程序不能得以扩张,其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私法秩序。因为私法生活的丰富多样,其发展也变化多端,如果私法中不能找到具以裁判的理由,那么,就可以直接寻找宪法的依据,无疑就会扩张宪法的内容,则会使宪法失去其既有的稳定性。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公法上的权利救济,反过来,也将会对私法的权利的多样性的丰富与发展得以损害。
第二,若干法律乃是基于宪法而制定的,尽管对某一情形,宪法、民法与行政法都有可能进行调控,但每个法律部门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14]。如果准许宪法规范直接适用于私法,那么,依照宪法建立的整个法律都可以直接适用宪法来进行调整[15]。这样不仅会损害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而且也无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
第三,最重要的是,如果允许宪法规范对私法规范具有直接的效力,那么私法自治乃至私法体系也就不能得以建立。宪法是保障基本权利的大法,其本质属于限制政府权利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公法,其效力能够对私法中能够得以直接实现,那么,出于规范效力其次的行政法规范直接对私法发生效力也就非常合乎逻辑。如果这样,私法与公法的划分也就失去了基础,私法体系的建立也就几乎不可能。正如杜立希认为,那些认为宪法规范直接作用于私法的学者,“虽极为善意,但不自觉地将私法带上毁灭之路。”[16]
宪法对私法适用的效力其实也就是宪法基本权利对私法的效力。宪法规定基本权利主要是一种人权保障,而对私法的效力也是一种对人权价值的具体实现。“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17]宪法的价值在于“尊重私人的生活以及维护人的尊严。”[18]台湾地区《宪法》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与权利,不妨碍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该宪法第23条规定,除了为了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均不得以法律限制。同时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通过禁止性规范以及违宪审查来实现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