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综上所述,稿约的特殊性不仅仅是相对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而言的,相对于图书出版合同等书面著作权合同也是如此。其重要性在于,稿约不仅涉及合同双方的利益,而且从更深远的意义上说,关乎学术的健康发展。反观我国学术期刊出版现状,却并不尽如人意:一稿多投屡禁不止,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当然,这些问题不可能仅仅依靠签订一份书面著作权合同就一劳永逸地解决的,但是内容规范、能够公平分配权利义务的合同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条件。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讲,既要坚持保护作者利益的价值取向,又要认识到学术期刊作为传播者实际上代表了要求知识发展的社会诉求。学术期刊著作权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对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进行平衡的体现。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完善立法以更好地体现这种平衡;从实践的角度讲,就是要通过具体合同条款的订立和履行使这种利益平衡得以真正实现。
【作者简介】
刘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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