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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约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探析

  

  三、关于稿约应有条款的建议


  

  要推动学术期刊著作权合同的广泛使用,确保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构建一份内容合乎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实践需要,条款完备的合同是必要的。关于稿约的条款,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同标的。稿约应约定是著作财产权转让还是专有或非专有许可使用,具体还应包括涉及的权利范围、地域和期限。就学术期刊著作权合同而言,基于其发表作品的目的,对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是不可缺少的;其他与学术论文作品发表之后的利用有关的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汇编权,对这些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也应明确约定;至于表演权、广播权、摄制权等其他财产权利,对学术论文的使用极少通过这些方式进行。在合同中没有必要要求作者转让或许可使用全部著作财产权,而对上述主要的五项权利逐项明确约定较为合适。在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还应约定作者是否同意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转许可、是否同意他人转载和摘编等条款。


  

  (二)出版义务。稿约应约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承担对符合出版条件的论文经审校定稿后安排出版的义务,由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负担出版发行费用,并可根据情况约定论文发表的具体日期和刊登的期次。


  

  (三)转让价金或使用费。稿约应约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对发表的论文应当支付著作权转让价金或使用费,包括支付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就转让价金来讲,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约定分期或者根据以后论文的使用情况支付;就使用费来讲,我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规定报刊刊登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二者的标准都不应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并不得超过规定的付酬期限。


  

  (四)瑕疵担保义务。稿约应约定作者对其作品和著作权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主要是我国《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内容:著作权瑕疵担保义务主要是作者要保证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及对合同涉及的权利有处分权。合同还应约定,作者违反上述担保义务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得请求返还已支付的价金或使用费;给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因此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作者追偿。


  

  (五)尊重著作人身权条款。稿约应约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行使被转让或许可使用的财产权利时不得侵犯作者人身权利,包括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就署名权来讲,应约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按照作者确定的姓名和顺序署名,并可约定署名的具体方式;就修改权来讲,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可以申明其依著作权法享有的文字性修改权利,同时基于学术论文的严谨性,对内容修改权的授权应当慎重,应与作者明确约定是否授权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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