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约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探析
——兼评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完善
刘宇
【摘要】在学术期刊著作权合同缔结过程中,稿约区别于其发出对象的不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或邀约邀请。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一旦与作者达成合意,稿约内容就成为著作权合同的一部分。稿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体现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与作者之间的权利平衡。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用稿约条款对作者权利作出不合理的限制。稿约中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体现了稿约制定方的利益,而投稿方处于或者接受或者走开的被动地位,使得重新审视这些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学术期刊;著作权;著作权合同;稿约
【全文】
稿约也叫征稿启事、征文启事或投稿须知等,一般刊登在报刊、学术期刊的首页或尾页,旨在以显著位置引起投稿者的注意,并便于查阅。《汉语大词典》对稿约的解释为:“报刊的编辑部门向投稿人约稿时的告白,内容多为说明报刊或其某些栏目的性质,欢迎哪些稿件以及注意事项等。一般写成条文,常登载在报刊上。”[1]学术期刊稿约由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以征求符合其要求并同意稿约内容的稿件。
一、稿约的性质:“要约”抑或“要约邀请”
稿约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稿约法律性质之界定,须从“报刊刊登作品合同”或“文章发表合同”入手[2]。所谓“报刊刊登作品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报纸、期刊出版者刊登其作品,报纸、期刊出版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达成的协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仅对“图书出版合同”作了规定,其并未规定报社、期刊社刊登文章应当与作者签订用稿合同。事实上,除极少数期刊与作者签订用稿合同外,我国大多数期刊也并不与作者签订书面用稿合同。尽管如此,报社、期刊社与其作者之间都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未签订书面用稿合同的前提下,稿约是认定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基础。稿约可以分为向特定人发出和向不特定人发出两种,从合同法上看,这两种稿约在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上是不同的。
以特定人为对象的稿约是以能够客观确定的某个人或多数人为对象征求稿件的。这种稿约一般限于特定的或某一范围的研究内容,征稿对象往往是特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其个人的学术成就往往能够保证稿件的质量。这种稿约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学术期刊出版单位是主动求稿的一方,约到的稿件一旦发表就能够提高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因此作者的权利能够得到较好的保护,如会向作者支付较高的报酬,优先安排发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