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运旅客运输保险法律规定
1951年4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强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到1989年颁布、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35明确提出强制保险的主体仅对运输船舶规定,而没有强制性要求旅客自己必须投保意外伤害险。到2001年10月,《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条例》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废止,2002年《雅典公约》除了在油污损害、海上有害有毒物质运输领域和沉船残骸打捞等公约中确立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财务担保制度外,在旅客运输方面也明确要求承运人应该投保强制责任保险而不是旅客,同时规定了双层赔偿体系,通过提高承运人责任限额,加大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上旅客运输的规定基本上与1974年《雅典公约》一致,没有关于强制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的规定。[17]
3道路旅客运输保险法律规定
道路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业最普及的方式。由于汽车运输涉及面广泛、安全风险较飞机、火车运输更高,近年来,事故频发率不断增长,对于道路赔偿采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赔,没有约定的按照港口间的海运和铁运限额赔偿规定。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有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为保证受伤旅客能及时得到赔偿,可由公路客运的经营者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则应由旅客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由此,明确了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为自愿险。而在2004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此法仅对运输企业的责任险规定为强制险,而没有规定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为强制险。
五完善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措施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的铁路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现有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虽然性质上为强制保险,但是已与实践操作相冲突。笔者借鉴国内外交通行业旅客运输保险制度对我国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启示,对完善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提出建议,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可以尊重旅客意愿改革为任意投保制度,同时增加新的铁路承运人责任险,建立强制责任险与自愿意外伤害险相协调的旅客运输保险体系。
(一)改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
在第三章中笔者已深入分析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出现的问题,为解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实践冲突,应在保留原有的保险基础上改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
1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改为自愿险
我国现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保险,但无论从原理性、合理性来说,都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应将其改为旅客自愿保险。(l)旅客意外伤害险是对铁路运输企业责任赔偿的补充,其利益受到损害并未触及旅客的根本利益,从而也并未危及到公众旅客损害赔偿的根本利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在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地位只是次要的,旅客赔偿的根本责任主体在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无需法定强制保险。(2)在铁路运输合同中,由作为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个人成立合同,双方主体地位极不平等,经济实力悬殊及大,由弱势方的旅客强制购买保险,有违社会公平。(3)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宪法给予了公民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且国内外交通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较之以前,旅客的损害赔偿款已大大提高,赋予旅客投保自由选择权不仅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更是国际趋势。(4)由于运输路程的不同,导致的遭遇意外风险的发生概率也不同,强制性要求旅客一律投保,剥夺了旅客根据自己旅程远近考虑风险性从而自由决定是否购买保险的自由选择权。
2保险公司接管铁道部门保险业务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因此,对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应当由承担商业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来承办。铁路企业是具有公共运输性质的营利性组织,而我国《保险法》第6条41规定保险公司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且第7条42也规定了保险分业经营原则。铁道部门承办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不合法的。铁道部与铁路运输企业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是处于同一行业系统中的部门,铁路方面既是运输经营主体又是保险责任主体,没有相互之间的监督管理机制。我国保险公司实行市场限制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能进入保险市场,铁路企业的经营内容是交通运输,包括货运和客运,如果再加上保险业务则负担太重,一旦出现铁路事故需要人身赔偿时,并没有达到分担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的能力。所以,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旅客权利的保护,按规定执行保险专营原则,同时避免铁路企业混淆责任,在保险责任与赔偿责任之间只择其一,将保险费代替赔偿金等逃避赔偿等行为,应当取消铁路部门承办该项业务的权利。2006年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柏华就曾在中美日保险经营与监管国际论坛上表示:“这个强制保险并不涉及保险公司,是不合法的,根据保险法保险本应由保险公司承办。”因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应交由按照法律法规批准建立的保险公司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