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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的承接性研究

  

  四、信访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从信访的处理对象来看,信访问题来自于各个国家权力机关,因此,要将不同国家机关产生的问题收集起来集中处理,信访机关首先应当专业化。为此,就要有立法信访、执法信访和司法信访。现在各个国家权力机关虽然都设有信访机关,但这些机关的地位不够高,职能不够明确,最为根本是的这些信访机关不独立于国家机关,最终就形成自己修正自己的问题、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局面。而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将信访机关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信访机关,局内设立法信访、执法信访和司法信访三个大的内部机构。
  


  

  具体来说,笔者以为,在设计新的信访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以确保其有效性


  

  所谓独立性原则指的是信访委员会独立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不隶属于这三个机关,自己成为一个独立的事项处理系统,但这一系统又有与三个权力机关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专门处理专业信访事项。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使信访成为一个能够处理三个权力机关产生的问题的机关,否则,如果信访机关沉于任何一个机关,都会失去其应有的效能。


  

  (二)综合原则以保障其职能的挑战性


  

  信访机关之所以要遵守综合性的原则,主要基因于信访是权力性质,信访并不单一具有解决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的功能,而是三者兼具,不论哪一种权力机关出现问题,都可能反映的信访机关,因此单一的手段是难以应对现实挑战的,所以特别需要超越立法的抽象性、执法和司法的具体性,而要以解决问题为中心,配置与其功能相匹配的方式。


  

  (三)被动原则以避免其权力膨胀性


  

  信访机关的职能设置以被动原则为基础,之所谓被动原则,是指没有信访人信访,信访机关不得主动干预信访事项,这些事项仍然属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属于第一层次的权力,可以直接对相对方的利益做出分配。如果信访制度直接干预利益分配,会对司法、行政、立法造成冲击,带来制度的混乱。与之相比,信访机关的权力,是高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上的第二层次的权力,在第一层位权力正常发挥作用的场景下,第二层位的权力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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