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访机构设置:是独立的信访委员会还是哪个部门之下的信访委员会?
如果将信访委员会设置于人大、政府或者司法机关之内,就不容易对三种国家机关产生监督、评价或协调和处理作用。因此,还是独立为好。就如同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人大产生一样,信访委员会也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信访委员会机构独立的同时,还要注意信访委员会内部机构的设置,目前国家信访局是按照信访事项的类别进行设置,如办信一司、二司、接待来访、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督查室等内部机构,而未来的信访委员会的内部机构则可以考虑立法建议类信访、执法类信访和司法类信访三个不同的内部职能机构。这种设置的好处是与国家权力体系有对应性,加强信访的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那么信访委员会会不会干扰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呢?笔者以为,如果从职能的衔接顺序、职能的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设置,就可以避免机构之间的重复或重叠,反而成为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关系。
(三)信访处理结构:直线结构还是三角结构?
从结构上看当前的信访模式的设计,可以归结为三句话:“信访人急得到处窜、信访机关催促千百遍、有权机关就是拖着不办”。这种模式的弊端就是三家都不得不浪费系统资源:信访人转圈告状最后还是落到“冤家”手里,在原来的基础上有可能再加上打击报复;信访机关接待了半天,但都得转出去,因为信访机关无权介入具体事件,只能靠有权机关;而有权机关又是当事机关,如果改正错误就得受错案追究。这就是死胡同式的直线式模式。笔者以为,要从这个制度陷阱跳出来,就必须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结构,如可以采取信访机关在上、信访人与被信访人在下的裁判式结构设计。我们迫切需要改变目前信访机关只能转信、不能办理、只管过程、不管结果的“直线”模式,代之以直接调查、直接办理、直接建议、直接执行、确保效果的“三角型”模式,这种结构模式的好处是信访机关容易发挥职能优势获得权威和效率,全面解决大量、多种类型的信访案件。
(四)信访权力模式:软权力还是硬权力?
信访的权力是综合性的、第二层次的权力,不宜直接运用硬权力,信访委员会可以在信访人和被信访人之间进行调处,根据情况提出调查报告和改正建议,由被信访人自行改正执行,如果被信访人经过敦促后拒不改正,则信访机关有权力运用强制性权力保证信访委员会的意见被执行。可以说这是一种“软权力在先,硬权力在后”的模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