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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的承接性研究

  

  按照过程论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一种“在途中”的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制度的不完善性是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的现象。因而对于一个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来说,都需要用理性的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以务实和不断完善的精神去实践,用零星的社会工程[6]的方法去改造现实当中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在一个宏观的制度体系当中,应当设置某种特殊的机制以完成制度的内在反思、缺陷查找和及时补救的功能。通观我国各种制度和各类公共组织,似乎还没有专门设立这样一个类似的机构。这对于信访制度而言,可能意味着一种重要的改革机遇,如果信访能够承担这样的制度功能,就可能大大提高我国民主制度的整体水平。因而,在我国整体的国家机关体系当中,信访委员会就充当了一个定纷止争、解决矛盾的“保健医生”的角色。


  

  (四)保守国家伦理价值的功能


  

  如果政治与民意的表达和利益的调整有关,而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都与法律有关,而法律又是利益的分配体系,那么这两个国家的宏观层面就都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国家机制。从利益的主体来看,由于利益的客体对主体的附属性,因此,利益本身就意味着引发冲突的可能,不同的利益群体为了争夺利益就会引发社会动荡。而要使利益的分配符合公义的标准,必须要有国家伦理,这个国家伦理存在于国家法律之前,而且透过全部的法律活动实现国家公义这种伦理要求的。在国家伦理这个层面,我们一直强调以德治国,但从现实法律制度来看,法律的道德性还不突出,而从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制来看,我们国家体系当中也没有如此的机制。因此,将信访作为国家伦理的一个实现机制也未尝不可。


  

  三、理想信访制度结构重构


  

  根据信访制度的应然本质和功能设定,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从结构上对信访制度进行重新架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信访制度的性质,实现信访制度的功能。


  

  (一)信访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探索:平行部门还是更高一级权力部门?


  

  对于立法机关来说,信访是一种对立法行为进行介入的一种方式,信访委员会的意见很可能形成对立法的修改建议;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信访是一种对行政行为的再处理方式,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改正的方式;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信访是一种对司法行为的再处理方式,是对司法行为进行评价、监督和修改的行为方式。可见,信访委员会应当比前三个机关更具有权威性,其地位应当在三者之上。但从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才具有最高地位来看,信访委员会的这种设置显然与此相左。这样,在纵向上信访委员会不可能凌驾于现有国家机关之上。因此,鉴于我国特殊的宪政体制,我们可以考虑在横向上单独设立一个信访委员会,使其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使其与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列,专门处理上述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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