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对于国家整体功能:信访是国家伦理的检验标尺
国家伦理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对其全体国民及其他国家及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关怀。国家伦理包括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作为对内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所属公民、组织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公民或组织发生相互关系时国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第二个维度是作为对外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国家及其公民发生相互关系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4]从我国目前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大部分的信访指向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制度的正义性、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一直到国家的道德性。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在信访案件中,人们往往质疑制度公平性及政府的德性等在法律制度之上的伦理问题。如果将信访与其他类型的国家制度相比较,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制度与国家的道德属性更加相关,可见,信访制度是政府的良心[5]机制之一。
二、信访机构应当具有何种功能?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信访是国家整体机制的重要部分,信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信访权利是人民的民主权利,更是国家的伦理道德的彰显机制。因此,信访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人民民主制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家制度机制。在明确信访制度的应然属性之后,笔者以为接下来的工作就是阐示信访制度的功能,具体而言,笔者以为信访制度应当具备如下几项功能:
(一)在现实中实现民主的功能
在信访当中所透露出来的民主气息应当具有几个特征,一是可见的民主,二是直接的民主,三是动态的民主,四是协商的民主。这几个特征与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间接民主、潜在民主、静态民主以及权力机关先征取意见最后再决断的抽象民主大为不同。
(二)理性反思、高度整合的功能
所谓理性反思原则,是指信访处理必须遵循更高的理性,信访不能站在一个具体的部门、一个具体的事项上进行处理,相反,信访应当将国家的整体目标作为最高价值,以国家的伦理、国家的公义为追求目标,不得偏向国家机关,也不得偏向信访人。因之,信访的这项功能要求信访委员会要站在更高的立场上,来协调道德、政治、经济、法律等几个层面的问题,而信访委员会工作的价值目标并不是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而是国家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三)保障制度安全、防范风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