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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的承接性研究

  

  (二)单一的分析模式取代了综合的分析模式


  

  实务界看信访的模式,往往是单一视角下单一结论。立法机关将信访看成是立法权力的形式,而执法机关又将信访看作是执法权的辅助,司法机关也将信访看成是本系统之内的信访事项。这种模式下,最终的结果是“各家自扫门前雪”,而那些事实复杂、性质综合的信访问题就成了三家之间踢来踢去的“皮球”。与实务界紧紧把住自家门口的情况相类似的是,理论界的学者也常常从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信访,得出的结论往往也是各执一词而失之全面。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分析模式所导致的必然结果。笔者以为,如果不从整体上看、不从未来上看、不从形而上的角度看,信访就会是“盲人”所“摸”的“象”,结果必然是各言其理,自说自话,自搞信访,最终也不能达成共识。


  

  (三)碎片式的分析遮蔽了本质的分析


  

  所谓碎片式的分析特征,在信访的处理模式上表现得最为充分,“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孩子谁家抱”等做法,是信访工作通常采用的工作原则。再加之信访的数量已经被当作公务员考核的重要指标,因而这些通常的原则更显出一种加强效果。“就地解决”、“源头解决”一旦成为一个绝对的要求,这种碎片化的方式就会被固定下来。而在这样的思路下,根本不可能追究信访的问题产生于何处,更不可能涉及信访的本质为何的问题。由此,信访的本质探索就成为一种“制度的不可能”。


  

  综上,笔者以为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是信访制度中四个至为关键性的要素,为此,澄清对这四个要素的认识、阐示其间的逻辑关系就是十分必要的。总体而言,因为定性分析是起点,只有确定了信访是什么,才能赋予它何种功能,进而才能依照预计功能的实现设想,确定信访的总体制度结构,并且根据制度结构决定信访的基本原则。而这四个要素恰恰是决定信访实践及其具体的操作模式的关键因素。从内在的逻辑顺序来看,这四个要素是相互承接、相互配合、互为条件的辩证关系,定性分析的重要程度是居于信访首位的,其次是功能设定,再次是制度结构,最后是基本原则。


  

  一、信访制度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制度?


  

  那么,信访到底是什么样的制度呢?换言之,信访的性质是什么?信访的本质是什么?有没有对信访的一个全面的、理性的认识呢?笔者认为,从应然的层面上,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来审视、体现信访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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