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的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的承接性研究
田文利
【摘要】信访的性质是确定信访制度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信访的性质和功能来定位制度的结构,从而最终建立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系。这是一个有内在逻辑关联的制度体系。首先,信访制度的具有四种属性:信访是重要的民主机制,信访是三位一体的“免疫”机制,信访是“反思-改错”的“再处理”机制,信访是国家伦理的重要检验标尺。其次,信访具有实现民主、理性反思、高度整合、保障制度安全、防范风险以及保守国家伦理价值的诸种功能。再次,建立一个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相平行的独立的信访委员会,赋予其一定的软权力和硬权力,使其以三角型裁判结构来应对大量信访事件。最后,对信访制度应当以独立、综合、被动、穷尽救济为基本原则进行重调整。
【关键词】信访;制度;权利;权力
【全文】
引言:这一问题何以如此重要?
从目前对信访制度的研究当中,存在着一种明显的倾向,那就是取消信访制度,其理由是信访制度的是一种非理性、非法治化的制度,而信访的效率低下也更加证明这种制度存在已经没有必要。这种倾向受到理论界和家务界越来越多的追捧,以至于让众多的信访人和信访机关及社会公众越来越质疑信访的合法性。这些观点、质疑及信访的实际效果常常缠绕在一起形成一种涌动的暗流,使信访制度置于一种危险的境地。目前在信访的理论和实践中,同时出现若干种互相矛盾的现象:其一,一方面涉法信访、陈年信访不断出现、不断升级,另一方面信访机关极力将涉诉信访、疑难信访分离、排解出去。其二,一方面从制度上加强信访工作,强调信访责任制,而另一方面信访又成为敏感、回避的问题。其三,一方面强调信访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又出现将信访人拘留、送精神病院等司空见惯的做法。从这些矛盾来看,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地关涉到信访性质、功能、结构及原则等几个方面的问题,换言之,正是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没有从理论上认识清楚,才导致我们思想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偏差。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对于信访制度的研究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一)实然性的描述代替应然性的分析
现在学界流行是分析模式基本上是实然的模式,而非应然模式。也就是对于信访的研究往往过于看中信访现在是什么样子,将现在的样子当成信访本来的样子。其实表象与本质完全是两回事。与黑格尔的“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合理的都是现实的”的理论相反的是,“现实的不一定都是合理的,合理的也不一定都是现实的”。因此,我们应当区分实然与应然,将信访现象与信访的本质区别开来,先定位信访的应然状态,然后再来反思信访的实然问题,再从现实中寻找信访的理想“翅膀”,再以理想来引导、解救信访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