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毒源在外,过境贩毒是我国毒品犯罪的主流特征,虽然其中亦有许多毒品犯罪行为是以我国作为毒品的销售目的地,但是新型毒品的出现无疑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局面。当前,我国国内的新型毒品呈现出以下的格局:既有来自于“金三角”等境外的,也有国内生产制造的,而国内制造的新型毒品既走私出境,又内销国内市场,这种局面加大了新型毒品的治理难度,因而也呈现不同于传统毒品制贩的特征。[3]
就云南省的情况来看,二○○九年一月至六月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甲基苯丙胺案件同比上升20.57%,[4]这一数字还不包括未被发现的隐性犯罪。在传统毒品犯罪案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的情况下,新型毒品的发展和蔓延趋势无疑令人关注。
二、新型毒品的犯罪行为模式
根据犯罪学的基本理论,从毒品犯罪的具体行为和过程来看,笔者将毒品犯罪区分为四个密切相连的环节。第一环节:毒品的来源——原植物的大规模种植行为;第二环节:毒品的产销——生产、销售和运输行为;第三环节:毒品的消费——滥用行为;第四环节:毒品获利的合法化——洗钱行为。基于上述区分,可以将毒品犯罪的性质区分为:作为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定性的毒品原植物的大规模种植行为;作为有组织犯罪定性的毒品生产、贩运和销售行为;作为街头犯罪定性的毒品零售行为和毒品原植物零星种植行为:作为无被害人犯罪定性的毒品消费行为和作为白领犯罪定性的毒品获利合法的洗钱这五个方面。[5]
仅仅基于这四个环节、五种定性的区分,就可从看出毒品犯罪的复杂性。以往我们认为,只要从源头上抑制住毒品农业(即毒品原植物的大规模种植行为),就能从根本上遏制住毒品的泛滥,但是新型毒品的出现,使原有毒品犯罪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一、从制造工艺上讲,新型毒品最大限度地摆脱了对毒品农业的依赖;二、从制造业的角度来看,新型毒品使得合法的药厂和制毒场所第一次出现了交叉关系;三、从销售方式上讲,新型毒品的零售更为隐蔽、并走上了网络化的道路;四、从消费模式的角度来看,新型毒品成为了一种所谓的“社交毒品”。
简而言之,新型毒品的生产已经成为了一个纯粹的工业,带有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其生产的便利性和隐蔽性使得毒品犯罪行为的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使得传统的毒品犯罪的四个环节行为划分简化为三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