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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利益平衡原理研究

商标法利益平衡原理研究


冯晓青


【摘要】在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主体结构中,主要的利益主体有商标权人、商标商品的消费者以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价值构造可以从商标权保护的反竞争性损失和信息优势等方面讨论。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包括:商标保护充分有效基础上的适度与合理、商标保护以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为前提、市场中商标商品受到的混淆达到最小而不损害竞争的进入、避免将商标本身的财产化发展为商标垄断、保障在先权利等。
【关键词】商标法;利益平衡;竞争性利益;商标财产化
【全文】
  

  对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确立商标专用权的形式——是商标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各国商标法的一系列规定是围绕着加强商标权保护而展开的。离开了对商标权的充分保护,商标法的宗旨将无从实现,因为商标法实施的基点在于确保商标在市场中不被竞争性厂商所混淆。商标法保护的立足点正是通过防止和禁止商标被仿冒、假冒等行为而保障商标的识别性,避免消费者被混淆的。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毕竟是一种专有权,商标权的禁止他人使用的效用体现为抑制市场竞争,而商标权人的竞争者在市场中也具有合法的利益。商标法中消费者利益更是商标保护中不可缺少的利益。本文将在考察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主体结构基础上剖析商标法的利益平衡原理。


  

  一、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主体结构


  

  “商标法从来不意味着仅仅授予单个的商标权人以财产权。相反,商标保护需要在商标所有者的利益、竞争者的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实现精妙的平衡。”[1]


  

  在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主体结构中,主要的利益主体是商标权人、商标商品的消费者以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在商标法中,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和竞争厂商的利益相互之间就存在一种利益互动关系。这三种利益需要同时在商标法中得到确保。其中消费者利益比较特殊,它既是商标权人利益保护的产物,也是竞争厂商利益保护的产物。损害任何一者的利益,都将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由于在商标法中,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竞争厂商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竞争者不得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以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法必须在商标权人和竞争厂商之间进行利益的衡量,确保两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从宏观上说,消费者利益和在促进竞争的基础上的竞争厂商利益代表商标法需要实现的一般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商标权人的利益需要与这种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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