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接受赠与而延迟回礼,懂礼节的人这时应该将某些替代品暂存到对方那里以示谢意,由此很容易联想到这就是担保的起源。总而言之,礼节性的赠与与回礼中包含着严格的义务与名誉感,从而形成了“信用”观念,并为此后商业交易的公正性奠定了基础。这些说明,赠与与交换有可能是同源的,并且同时发生。社会学家莫利斯,戈德列认为,一个社会的再生产需要三个基础的组合方可实现,即馈赠、出售和保留。但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买卖交易已经成了占主要地位的社会活动。“卖”,意味着将财产与原所有人彻底脱离;馈赠总是使赠出的东西保留着原主人的某种特性;而保留则是不让有些东西与主人分离,因为这些东西与人之间的联系代表着人的历史和认同,应当传承下去。应该看到,馈赠的这一特性在现代法律中仍有典型体现。
第一、目的性赠与。所谓目的性赠与,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一定财产,且规定这些财产是作为与受赠人的其他财产在经济上相分离的特别财产而被管理,并且只能为特定的目的使用。如大学以法人的名义接受捐款,且款项只能用于安排奖学金或其他类似目的。这些财产就成为“管理这些财产且按照既定的目的使用其权益的受托人的财产”,拉伦茨称之为“非独立财团”,适用民法典关于“附负担赠与”的规定。
第二,财团法人。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最终集中于是否承认社员可以改变公司的权利能力这一点上。社团法人(如公司)自然可以改变自己的经营范围,但财团法人(如寺院、学校、医院、基金会)则不能轻易改变章程和经营范围。这是因为,财团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得人民可以超越个人的生存界限,以组织体的形式来完成一些长期或者永续存在、有意义的社会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带动社会发展,而不必因为捐助人的死亡或者捐助入财产的增减而受影响。”这就是赠与物对原所有人的意志的保留。
无偿行为在商业社会中的价值
现代商业社会中,“工业化就是竭尽全力地置换人们的行为模式”,“让人们变得无名无姓”。有偿行为(买卖、租赁等)发挥着财产流转增值的重要作用。契约基础理论以“买卖”为范本加以创设,以及民法的商法趋势等都提供了人成为“经济人”所需的全部技术手段,这也令现代私法视野中的主体“人像”走上普遍商化的不归路。同时,这也给以“个人主义”为标签的现代性肇致了深刻的危机,人类学家所描述的那种田园牧歌式的社会团结与协作图景已为个体的、冷冰冰的经济人交易的图像所取代。正是在此背景下,无偿合同被民法学者称为既不符合“公平”,也不符合“人性”。但是,到底哪些人性才最接近真实的人性?在众多关于人性的争论中,哪种人性标准最具可信性?也许莫斯的回答对我们有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