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主要议题
——以权力配置为视角
汤维建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权力配置
【全文】
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此时此刻,有人欢呼,有人犹豫,更多的人则是在期盼。欢呼者之所以欢呼,因为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全面修订、取代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后,除2007年中间针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二部分进行“小型修补”外,迄今未曾做出大的修改。诚可谓二十年不变。而如今,民事诉讼法被立法机关提上议事日程、而且有了时间表,要快速地将它修改完毕、并有望在明年隆重推出,其喜悦心情正如久旱逢甘霖,难以抑制。然而同时,也有人频频发出顾虑之声。顾虑者之所以顾虑,其缘由在于,为民事诉讼法修改所做的理论准备是否充分了呢?目前所见,民事诉讼法的专家建议稿以及对于修改的重点问题研究,似嫌薄弱。我则期盼民事诉讼法修改能够从容地收取最大、最佳、最实的效果。
我认为,民事诉讼法的此时修改可以说是千头万绪,其小修乎?大修、中修乎?目前还难定论。有鉴于民事诉讼法修改一次实属不易,我对此的期盼性定位乃是:保中修、争大修;小修要不得。为此,我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有以下主要议题需加讨论和解决:
议题之一:处理好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总和,其相对应的范畴为审判权。诉权和审判权是诉讼中的一对矛盾范畴,它们之间既有统一性的关系,也有对立性或冲突性的关系。就其统一性关系而言,诉权和审判权共同服务于民事纠纷的化解,二者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各有机能,从不同的角度,以相异的内容,致力于纠纷解决的共同目标。就其对立性关系而言,诉权和审判权是对诉讼权利资源的共享和分配,关系到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的大小分割,二者之间形成了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其结果,诉权大,则审判权小;反之,审判权大,则诉权小。二者呈反相关状态。在它们统一性关系和对立性关系之间,对立性关系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立性关系决定统一性关系。因此,诉讼立法要处理的一对主要矛盾就是诉权和审判权的对立性关系。由此形成了以诉权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和以审判权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两大类型,此外也有大量的介于二者之间的诉讼模式。前者即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后者则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长期以来采取后一模式,也即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有诸多弊端,例如审判权过大,诉权受到不应有的制约和压抑;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难以调动,法院的能动性过强;诉讼程序缺乏民主色彩,也缺乏基本的活力;当事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被纠问的对象;诉讼的结果难以获得当事人以及社会的认同;诉讼公正程度较低等等。此外,随着诉讼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审判负担日益沉重。有鉴于此,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日益不能适应现实诉讼的需要,与司法现实相脱节,因此需要改造和转型。改造或转型的基本路径就是弱化法院的职权主义因素和色彩,同时强化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和比重。为了实现此一转变,需要加强当事人的诉权内涵,扩大诉权的外延,使之能够对审判权产生应有的制约,从而达致能够适应现实需要的合理平衡。这便表现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使诉权发挥作用的领域得以扩大,同时使审判权的支配和控制领域相应地缩小,从而使审判权的功能保持在为诉权提供服务的范围内,就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条主要线索。从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至今,民事诉讼法的修法理路主要就是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沿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所持的指导理念,就是将当事人的诉权高高举起,以诉权保障为基本的修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