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无法为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所包容。例如,行为人认识到过紧地捆绑被害人可能引起被害人死亡,不顾该死亡结果可能发生,导致被害人呼吸困难而死亡的。设若,刑法并无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案例中捆绑被害人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同时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构成想象竞合犯。依想象竞合犯处断原则,应择一重罪(从重)定罪处罚,显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可能适用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承认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可以有故意的话,适用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规定,只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失轻重。
当非法拘禁行为导致的是重伤结果时,情况要复杂一些。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法定刑幅度有两个:一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前者限定为一般重伤害的情况,后者限定为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而本条款中“致人重伤”并没有进行这种区分,在解释上其既能包括一般重伤又能包括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重伤。首先应当排除使用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情形,因为此种故意重伤害独立成罪的处刑幅度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果将其纳入进来,也会明显地出现罪刑不均衡。当行为人仅有此种故意重伤害时,就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可能判处死刑。当行为人有此种故意重伤害罪,同时有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时,以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论处,这明显有失均衡,仅能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设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可以将行为人故意造成一般重伤的情况囊括进来,似乎不会出现那些明显的问题。这种情形的故意重伤害独立成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和本条款所规定的刑罚轻重一致了。仔细分析,仍有一定的问题。当这种类型的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呈想象竞合犯的关系时,就应在本条款规定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若认为本条款不适用于这种情形,就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来处理,择一重罪(从重)定罪处罚。可知,如仍将一般重伤类型的故意伤害罪纳入进来,处理结果与想象竞合犯处理相比所得结果相当甚或要轻微一些。显然,这并没有太充分的理由。理论上公认的结果加重犯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法第234条第2款)、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刑法236条第3款)等一般都将法定刑设立得比参与竞合的任何一个犯罪的法定刑要重。总之,应当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伤故意或杀人故意的可能。行为人对重伤或死亡的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