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也有很多学者指出科斯定理实质上并没有体现出制度偏好。如麦克米伦在《现代经济学词典》就明确的将科斯定理描述成中性定理[6]。科斯的本意是只要将权利界定清楚,不管由谁拥有产权,即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只要产权明晰,资源配置效率都会提高。所以黄少安认为上述学者是误解了科斯和科斯定理从而体现了对制度的偏好[7]。
2.在所有权层面理解产权
艾尔奇安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8]。即产权要有社会强制才能实现。这种权利,既指对不同类型的财产本身所拥有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和相应的受益权,也指人们所拥有的对这些财产所派生出来的种种有形或无形的物品或功效的受益权和不受损害权[9]。
库特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10]。还有的学者这样定义产权,它是指一系列的权利,包括: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权利,即使用权;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从事物中所获得的各种利益,即用益权;改变事物的形状和内容,即决策权;通过出租可以把用益权转让给别人或把所有权出售给别人,即让渡权。产权也可简单地认为由财产所有引出的一系列权利。产权的界定就是指把权利的行使判给谁,或者说谁有资格行使这些权利[11]。
费方域在《企业的产权分析》中指出产权是排他性地使用资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剩余索取权,是剩余控制权行使的资产使用权。这也突出了所有权的几项权能[12]。
上述学者对产权概念进行的界定实质上与我国法学理论当中的“所有权”概念相一致。法学理论的“所有权”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大部分的经济学家在这个层面上使用产权概念,只不过不同的学者在具体涉及这四项权能时,理解有分歧。
3.在民事权利层面理解产权
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和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13]。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对产权文献所作的一篇综述中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立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产权理论所强调的是资源配置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