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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视角评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

  

  那么,科斯定理中所提到的产权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下面本文就试从法学的角度分析科斯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概念。


  

  (一)科斯"产权"的定义


  

  根据法学概念给出的定义,产权被认为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2]科斯本人并没有对什么是科斯定理给出正面的直接回答,它是不同的学者在阅读科斯的著作过程中对其中体现的经济学思想做出的总结。用通俗的语言对其可以进行如下描述: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构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现实情况是,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因此,制度的设计是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的基础。人们对“科斯定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将这个“定理”运用到各个领域的分析当中。然而,大量的运用科斯定理的文献却让我们产生了隐忧,到底什么是科斯定理中所谓的“产权”,为什么人们在不同的涵义上使用这个概念?那些将科斯定理中的产权观念运用到国有企业改革、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甚至还有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的分析当中,是否可行?事实上,中国并没有一个专门的被经济学家称为产权的法律概念。


  

  (二)理论界对科斯定理中描述的产权的三种不同观点


  

  1.在所有制层面上理解产权


  

  有学者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角度理解产权并从各种产权关系中抽象出生产资料所有制,认为产权关系是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而产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用语。用马克思主义的产权观点来分析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会发现西方产权概念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它没能从各种所有权或产权关系中突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地位,因而,在财产的各种权能中,西方学者没能看到生产资料归谁占有是最重要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权能,而其他权能如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都由其派生出来。


  

  施米德认为,从科斯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公有制不能够提升效率,一切财产应该属于私人和个人[3]。德姆塞茨在论述产权问题时指出:如何在共有制、私有制和公有制中判断哪种产权结构更有效率?这取决于哪种产权结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将外部性内部化。在这方面私有制具有天然的优势[4]。还有一些学者如波斯纳指出在土地方面,私有产权会使个人通过选择种植或其他方法从而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诺思认为私有产权能够激励技术和知识进步,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这可以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明。我国有学者认为科斯定理中隐含着其所偏好的制度前提:产权明晰的私有制是最具资源配置效率的,市场本质上是一种以私人占有权为基础来实现交易和重组的机制[5]。上述学者基本上都在私有制的层面上理解科斯定理的产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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