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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

  

  (五)婚姻登记机关违反地域管辖登记婚姻的认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4条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规定跨地区办理婚姻登记或颁发婚姻证件。那么,婚姻登记机关违反管辖规定,越权管辖为他人办理或颁发婚姻证件,其婚姻效力如何?我们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婚姻登记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完全是自愿结婚,完成了婚姻登记行为,并符合结婚的条件,应当认定婚姻成立有效。


  

  1.婚姻登记机关是国家的婚姻管理机关,所颁发的婚姻证件,对外具有公信力,一旦颁发,只要没有法定无效情形,就应当承认其效力。


  

  2.婚姻登记管辖规定,是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的分工,主要是方便婚姻当事人及便于监督管理。无论是《婚姻登记条例》,还是《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都没有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


  

  3.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颁发婚姻证件,虽然婚姻当事人有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婚姻管理机关。如果婚姻管理机关照章办事,坚持原则,婚姻当事人是不可能跨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而婚姻管理机关能够越权管辖为他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当事人当然相信其具有效力,否则,当事人就不会办理该婚姻登记。因而,不加强事前防范(拒绝办理)措施,而事后否认其效力,这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甚至会造成诸多不利后果。


  

  4.跨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比较复杂,虽然有的是为了窥避法律,但也有一定数量的当事人是为了图方便或者在原地登记受到不当阻扰等因素所致。因而,一律否认其效力,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5.一旦办理婚姻登记,将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随意否认其效力,将会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后,有的已经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一方在外与人非法同居或者通婚,然后以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为由主张婚姻不成立或无效,或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亲属为了遗产继承而以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为由主张婚姻不成立或无效,这都会给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不利。对于跨地区办理离婚登记,一方或第三人以跨地区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主张婚姻不成立或无效,其后果则可能更严重。如“案例1”中的倪女,如果已经再婚,就涉及后婚的效力,不仅涉及倪女是否构成重婚,也涉及到第三人的婚姻问题。


  

  6.承认跨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效力,并不会放纵违法。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违反地域管辖规定,为他人办理或颁发婚姻证件,需要追究责任的,可以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62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当事人弄虚作假,违法结婚,具有无效婚姻情形的,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2003年7月3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王某、张某某婚姻登记案的意见》,针对四川省民政厅《关于王某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川民事(2003)82号)所作的答复意见,认为越权管辖的婚姻登记,也不能撤销。该意见指出:“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情形中,没有越权管辖办理登记的情形,也没有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宣告婚姻无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前,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以越权管辖办理登记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王某提出要求撤销其与张某某的结婚登记并宣告婚姻无效,是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依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建议提请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解决。”然而,根据现行婚姻法,即使提请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解决,也只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上的权利,从实体上看,在行政诉讼中,也不能撤销越权管辖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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