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可以认定婚姻不成立。如老崔1987年与妻子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妻子逼着老崔与小姨子领了结婚证。[17]对此,可以认定双方无结婚合意,并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外国民法有类似,我们可以借鉴。如德国民法第1314条2款5项规定,婚姻双方在结婚时一致认为其无意建立共同的婚姻生活的婚姻,可以被撤销。[18]瑞士民法第120条规定,妻子无意建立共同婚姻生活,只是意图借助结婚取得瑞士国籍的婚姻无效。[19]意大利民法第123条规定,在配偶双方商定不履行婚姻义务也不行使婚姻权利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任何一方配偶都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但婚礼举行之日起一年后,或者在婚礼举行之后当事人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不得再提婚姻无效之诉。[20]格鲁吉亚民法第1145条(假婚无效):1、不组成家庭的婚姻可宣布无效。2、民事登记机关有权提请法庭宣布假婚无效;如一方结婚的目的不为组成家庭,则另一方有权诉请法庭宣布婚姻无效。3、如法庭审理前原登记结婚的双方事实上已组成家庭,则该婚姻不得被宣布为无效。[21]我们认为,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双方既没有结婚的合意,也没有婚姻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但在认定婚姻是否不成立,可以借鉴格鲁吉亚民法的规定,对于双方虽无结婚合意,但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则不影响婚姻的成立。
五、假结婚证、结婚程序不完备、跨地区登记等婚姻的认定
(一)假结婚证的婚姻认定
一些基层民政部门为了节省经费,曾从社会上购买非法定机构制作的结婚证,发放给婚姻当事人,这些结婚证,有一部分至今仍在婚姻当事人手中。对这些所谓的“假结婚证”,是否会影响婚姻的成立或效力呢?
我们认为,这种假结婚证,主要是结婚证的形式或样式是假的,而其婚姻登记内容是真的,应当认定婚姻成立有效。这种假结婚证,与“正宗”的结婚证相比,主要是制作机关和形式不同。“正宗”的结婚证,是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定式,省民政部门负责印制,逐级下发到乡镇的。而这种假结婚证,不是由法定印制机构按照统一定式制作的,而是由一些地下商贩非法印制的,在形式或质量上存在一些问题,与“正宗”的结婚证有差别。但这些不是登记领取结婚证人的过错,过错方是婚姻登记机关,一切责任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民政部门是国家专门颁发结婚证的权力机构,其颁发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社会公信力。在民法上,其公信力,是指“对足以产生一般信赖的外观事实法律赋予其推定的法律效力。”从物权法上考察,登记的公信力,被法学界普遍公认,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公示后,不仅在登记正确的情况下,登记所表现的物权是真实的权利,对社会公众具有绝对的可信性,即使登记错误,也不能颠覆登记对于权利真实性的表述,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仍然可以获得登记簿中的物权。当然婚姻登记不是物权登记,是身份关系登记,其登记效力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婚姻登记这种形式,属于“足以产生一般信赖的外观事实”,应当推定这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当事人是在法定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的结婚证(或离婚证),而且手续齐全,婚姻当事人怎么知道是真是假?根据《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后,取得了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因而,如果其它登记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应当认定婚姻成立。应当注意的是,民政部门发假结婚证的行为,只是属于存在导致社会一般人产生信赖的外观事实或状态,法律只能推定这种外观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法律只能赋予其婚姻登记的效果,承认其婚姻关系成立。但其婚姻是否有效或无效,则应当按照婚姻有效无效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反婚姻实质要件的,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但其婚姻无效。除此之外,对于民政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结婚证,也应当按照上述精神处理。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非民政机关办理结婚证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的,不能承认其婚姻关系的成立。民政部门是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机构,不是民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上就等于没有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没有依法登记的,婚姻当然不能成立。
(二)结婚证有瑕疵的婚姻认定
结婚证有瑕疵,就是结婚证的内容存在填写不全或填写有错误等缺陷。对于结婚证有瑕疵,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然后再结合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结婚证有轻微瑕疵(如结婚证号码有误或相互重复等),但婚姻登记档案材料齐全,登记程序合法,应当认定婚姻关系成立。但如果结婚证有重大瑕疵,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重大涂改,无法证实结婚登记的真实性或是否进行婚姻登记的,则应当认定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