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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的“标杆”,是一个“危险的标杆”、“违法的标杆”

  

  在田成有看来,李昌奎一案,大众舆论并没有正面的价值,那是在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来杀人(恶毒的诬蔑和形容),简直成了一群暴民。只有他田成有,是在“以人为本”,体现了仁慈和人道。可惜他虚假的仁慈,只是施加到杀人歹徒的头上。在他的手里,法律的性质和司法机关的性质,就很可能发生变化。


  

  正是立场和目的上的变化,使他对世界有了独特的视角——公众舆论是对司法的干预,人民大众的素质是低的,观念是陈旧的,心里是恶毒的,充满着杀人的快感——这样的世界,需要一个仁慈的,人道的,先进的,伟大的先驱和精英来指引,这样的引领,需要一个标杆。


  

  然而在中国,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标准。


  

  邓小平多次强调,我们做事情,要看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


  

  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样体现了人民群众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


  

  胡锦涛总书记更加注意“以人为本”,倡导“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它必须运行在可靠、正确的路线之上。


  

  民众是社会的主体,更是社会的承载者,社情的状况和变化,最终都要降落到民众头上。广大公众,自然要表达自己的心声。


  

  安全的需求,是人们共同的基本需求。


  

  剥夺人们安全的行为(特别是杀人),必然受到人们的唾弃,这是一种高尚的道德现象。也是一种正确的舆论。这是人们完全正常的反应。是人生观、是非观的正确表达。


  

  道德对自己,是一种情操、观念、态度或行为准则。道德对群体,就表现为一种舆论或民意。


  

  对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舆论和民意的反应,自然是激烈的谴责,这正是基本的道德所必然提倡的。除此以外还能有别的选择吗。


  

  正是这种基本的道德认知以及道德表现,正是这种强大的舆论力量,在无形地规范着社会,使得肆意杀人难以发生。这种机制和作用,完全不是法律所能替代的。


  

  田成有可以充分展开想象——如果按你的意愿,将民意视为“公众的狂欢……”,那么,一旦丧失这种道德和舆论的基础,社会将会怎样;而如果丧失了道德和舆论的基础,法律除了运用施加重刑的独裁来自保,又哪里会有立足之地。


  

  田成有的作为,引起全国公众的愤怒和声讨,难道是97%(据网络统计)的国人,一下子都丧失了理智和人性了吗。当法律判决违背了良知,违背了全国民众的意愿,难道还不值得认真思考吗。到底一个国家的主体是什么,如果全国人民都错了,那么,你们还能代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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