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目的不过是拒绝恶势力和私欲对司法的干扰,你们完全可以利用“司法独立”,来拒绝黑恶贪腐势力对司法的腐蚀和干扰。但你们用“司法独立”来拒绝国家和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则显然是调转了枪口,用错了地方——难道,这不是立场、动机、目的的鲜明表现吗。
任何腐败,主因都是产自主体内部,其素质、立场、动机、目的,决定了他在钱、权、官、私欲、私情与正义间的选择和行动。司法腐败和法律公正的矛盾,才是一切问题的核心。
实际上,李昌奎的生死,在这里已并不重要,无论是冠冕堂皇的,还是模糊闪烁的,田成有的标杆,实质就是越过人民立法的障碍,急不可耐地,为某些黑恶贪腐罪犯的免死来开道。
田成有抢占了道德的制高点之后,带给我们的,却是一个诡异的文明、时尚和规则,其中有可能演变出独特的人道、伦理和导向的戏剧效果——杀人犯家属,会振振有词地警告受害者:“偿命”会引起仇恨,李家将痛恨死者家一辈子,会产生家族世仇,伤害社会的和谐。杀人犯本人,会理直气壮地教导大家:“偿命”是不人道、不文明的,因为已经残杀了二人,两条人命够多啦,有什么理由再杀一人……
疲软的法律,具有抑善扬恶的效果,还能举出很多。例如,欠钱的是爷,要债的是孙;二奶小三猖狂风光,大奶则受气屈辱;血汗一年的民工拿不到回家的工资,老板则依然逍遥甚至得功受奖;百姓遭遇强拆,而黑黄白中某些不法势力,则很少被认真追究;贪污腐败形成潜规则,常有前腐后继之势,而抵制腐败的英雄,则很少见到一个;一个淳朴、诚信、透明的社会,崇尚“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隐私权历来不是大问题。然而,不知适应了哪些人的需要,隐私突然变得重要,连家长、监护人看看孩子的作业本都心怀忐忑。而过度的隐私权,则常常成为歹徒们的护身法宝,使他得以从容不迫地隐身暗中。
其实,对一个诈骗者而言,本质区别就在于真假,屏蔽了唯一的真相,就会产生无数的虚假。所以,被诈骗的受害者以及潜在的受害公众,有权不被欺骗,有权知道诈骗者的真相。或者说,为了维护“不被欺诈”的权利,就有权知道诈骗者的真面目。社会没有必要自捆手脚而“为恶者隐”。
作为诈骗者,当他行使诈骗的那一刻起,他的某些隐私权,就已经自我毁灭或自然灭失,这才是公平的。特别是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充分曝光,使其活动在阳光之下,当是治理的有效办法之一。而倾向于保护和放任违法者的法律,最终对双方和公众无益,并将贻害无穷。显然,社会上很多现象,以及默认的歪理,都与法制制裁的不力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