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看“自由裁量权”。仅从字面看,“自由”二字令人遐想,的确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因此,容易被某些人恶意地误导和歪用。这也是某些人,热衷于强调“自由裁量权”的原因。
自由裁量权,是对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中,进行选择的可能性。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或简约,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故自由裁量权,使法官有了追求准确精细的自由选择。这里的“自由”,没有任何放松要求的意思,也没有任何可以“随意”的意思。相反,它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选择往往有多种。但,任何事物,都有其质、量、度的客观规定性。根据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定性,最恰当的选择,一般应当只有一种而已。也就是说,即使是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是主观随意的。因为自由裁量权的目标,是为了逼近真理和正义,而不是远离真理和正义。
国家和人民要求法官,对案件一定要准确地予以把握。自由裁量权,就是充分发挥人的因素,是为了更好地、更精准地把握、衡量和裁判,以达到最佳的裁判结果。
这种选择,显然与人的学识、道德、立场、观念、目的直接相关。但只要资质合格,道德(包括职业道德)高尚,立场正确,观念明晰,目的端正,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则基本上,都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但是,有的人,可能辜负了国家、人民对他的期望和要求,把自由裁量权,用到了歪处。所以,必须明确:自由裁量权,它绝不是说,在自由裁量权内,就可以“自由”地胡作非为;也不是说,以自由裁量权为名,就可以用来坚持错误,拒绝监督。自由裁量权,绝不能抛开或曲解法律的本意,而成为一个贪赃枉法、图谋私利、有机可乘的空间和借口。
应当看到,“司法独立”,也将是田成有们,所歪曲玩弄的概念之一。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而以司法独立为由,把司法搞成司法独裁和独立王国,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解和歪曲。司法独立,难道要独立到离开人民和抛弃人民吗。这种独立为了什么,又用什么来得以支撑呢。
李昌奎一审判为死刑,如果司法独立,为何二审又破坏一审的独立而给以改判呢。再者,以田成有这样的裁判,如果以司法独立为名,拒绝监督,结局将会怎样,司法腐败,将何以预防。
社会事物,都是关于人的事物,社会现象后面,都是反映了人的利益、道德、立场、动机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