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有的“标杆”,是一个“危险的标杆”、“违法的标杆”
——李昌奎残忍杀人案件的评议和思考(之三)
陈建
【关键词】田成有;“标杆”
【全文】
田成有的“标杆”,是一个“危险的标杆”、“违法的标杆”
应当指出,少杀、不杀的理念,是我们的良好愿望。可惜的是,理念不等于法律。当然,愿望更不是现实。
正如战争与和平,很多和平的愿望,都没能阻止住战争。以二次大战为例,如果人类只是出于和平的愿望,便自废武功,那么今天的地球上,将只能遍布更多的法西斯和“奥斯维辛集中营”。
云南高法副院长田成有的作为,无异于法律上的自废武功。面对凶徒,它使法律的权威消失,也使公信力受到损伤,其要害,是在削弱国家和民意的力量,其结果,很可能会群魔乱舞,而弱势群体置于砧板之上。道德和价值观的疲软,黑恶贪腐的猖獗,法律再失去应有的震慑与预防力度,13亿人口的大国,将何以立国。这是怎样可怕的一幅情景。
相比之下,李昌奎的残忍似乎已变得暗淡,田成有无良、疯狂与急不可耐的表演,则足以更令国人震惊。
田成有远远地超越了立法的人大,他通过李昌奎一案的裁判,已经在“实际上”,宣告了死刑的废除!
在本案中,强奸19岁少女,再将其打死,并摔死3岁儿童,然后从容地将二人脖颈用绳索勒紧后逃窜。(可以想象,如果现场还有更多的妇女儿童,将会是什么结局……)
——你看,就是这样残忍的罪行,都可以免死,那么,还会有什么罪犯,能够判为死刑!
田成有狂妄地以此而自豪,宣称自己的判例,乃是法律上的一个“标杆”。
全国公众,终于不解,无奈,转而愤怒。
“少杀不杀”是一种理念,这是可以的。但它不能成为“去法律化”的依据和借口。尤其在这种事关生死的重大问题上,必须依法办事,不是“少杀不杀”,而是“该杀必杀”。在司法中,任何“去法律化”的逻辑,必然和法制社会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相背离。
田成有,作为资深的法律工作者,为什么敢于公然违背法意,挑战民意,难道他连基本的常识认知能力,都丧失了吗。人们有理由断定,其背后,必有深藏的目的背景和巨大的利益驱动,他的专断独行,玩忽职守,完全是出自清醒的主观故意。在当前,他代表了社会上黑恶贪腐势力的意志,这一点,他的确不愧为可以记入史册的标杆和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