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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强行法之酷刑禁止

  

  虽然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只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和第29条设立的、作为安理会的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并非一个永久、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但该案的判决,使酷刑禁止的国际强行性性质在国际司法层面上得到了认可。


  

  三、国际强行法之酷刑禁止向国内司法的转化:Filarti-ga v. Pena-Irala


  

  酷刑禁止作为一项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的法律规则,不仅需要国际社会(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对违反该原则的行为加以制裁,更重要的是通过各个国内的立法禁止该行为,并以国内的司法机构惩治这一犯罪行为,不让那些犯有此罪的人寻找到可以躲避的安全的地方。“将酷刑罪规定为国际罪行,体现了国际社会争取基本人权保障的不懈努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权问题已纯粹成为一个国际法律问题了。相反,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人权的保护责任,主要还是由主权国家的政府来承担的。”{6}从立法上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酷刑制定了惩治的法律。而对于国内司法,大多数国家均管辖在本国实施或针对本国公民实施的酷刑行为,被害人、犯罪人均非本国公民、犯罪行为也非发生在本国而由本国管辖的情况极少见。由此Filarti-ga诉Pena-Irala一案在美国乃至在国际法上均是一个划时代的案件。


  

  Filartiga一家原是巴拉圭的普通市民。1976年3月29日,时任亚松森市(巴拉圭首都)警察局监察长的Pena -Irala因不满Joel Filartiga博士的政治主张,将其17岁的儿子Joelito Filartiga绑架并施以酷刑致死。案发当天,Joelito的姐姐Dolly被带到警察局看到了弟弟的尸体,尸体上伤痕累累,有严刑拷打的痕迹。Joelito的父亲Joel Filartiga博士以谋杀罪对Pena-Irala和巴拉圭警方提起了控告,但随后其代理律师被逮捕、监禁,并受到死亡威胁,最后无端地被取消了律师资格。案件以失败告终。1978年,Dolly和Pe-na - Irala分别以政治庇护和旅游名义来到美国。当Dolly获悉Pena-Irala也在美国时,将这一情况报告了美国移民归化局。因旅游签证期限界满,移民归化局逮捕了Pena -Irala并准备将其驱逐出境。当Pena-Irala被带至布鲁克林海军基地等待驱逐出境之时,Dolly根据《外国人侵权行为法》在美国法院对其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因Joelito被其施以酷刑并非法死亡一事,赔偿10 000 000美元。地区法院初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判定公民有根据习惯国际法享有免受酷刑的自由。法院认为,具有官方身份的人实施酷刑违反了被普遍接受的人权标准之国际习惯法,因而不论当事方的国籍为何,也无论这类案件是否发生在美国国内,法院均有权管辖。法院进一步声称,在考虑民事责任时,实施酷刑的人如同海盗和奴隶贩子一样,是全人类的敌人。国内管辖权尽管某种程度上是内在的、天然的和基本的权利,但是并非不可削减的,它并不能够构成国际法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国内管辖的事项不是那些国际法没有规定的,而是那些国际法保留给各国管辖的。因此,无论是否“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的问题,都应该接受国际法的检验。在确认了法院的管辖权后,法院将该案件发回地区法院重新审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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