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理性与有效性的标准,会发现反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目前还不能充分应对跨国洗钱犯罪的挑战,主要问题在于长久以来各国法律差异较大,不能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惩治与预防形成统一的法律标准。而对洗钱的惩处恰恰靠各国以间接执行的方式进行,所以洗钱者充分利用这一点,规避法律的惩处。如以“离岸金融中心”为基地进行的洗钱。另外,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随着资本全球自由流动、金融一体化、网络产业的勃兴,洗钱产生了新的发展趋势。如新的洗钱方法,洗钱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等。而这些新的发展趋势,依据现有的国际刑法规范是无能为力的。如网络洗钱就从未得到过强有力的控制。
(四)反跨国洗钱犯罪的对策模式
刑事政策是控制、预防犯罪的计划、原则、战略,刑事政策的落脚点最终在于合理、有效地对犯罪作出反应,应对犯罪带来的挑战。刑事政策的实践性要求在合理界定刑事政策的分类及其作用范围的基础上,建构反跨国洗钱的对策模式。
广义刑事政策概念的最大启示是,预防犯罪必须将传统的刑罚政策与现代社会政策结合起来。刑事政策可以区分为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刑事惩罚政策是指运用刑事法律与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手段、方法和措施。当社会政策以预防犯罪为目的并以国家权力为支持构成组织、个人的命令或者要求时,就可归入刑事政策的范围,称为社会预防政策。
因此,在构筑统一的反跨国洗钱的刑事政策的进程中,应坚持刑事法律合作模式与国际行政合作模式。刑事法律模式是指国家机关及国际组织打击跨国洗钱的战略形式,其内容包括国际刑事立法实践活动,追踪洗钱行为和发现洗钱者,惩罚洗钱行为和执行刑罚。刑事法律合作模式主要依赖间接执行方式,依靠国家刑罚权惩罚已然的洗钱犯罪、威慑未然的洗钱犯罪。国际行政合作模式是以国际行政合作和国内各部门行政合作为途径,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则,发挥国家行政权的作用,发现已然洗钱犯罪,预防未然洗钱犯罪的战略形式。刑事法律合作模式与国际行政合作模式在反洗钱犯罪的实践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作者简介】
李欣,单位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注释】这并不是说对国际刑法规范的注释性研究不重要,而是在国际
刑法的研究中理应还有别的研究方法值得我们思考,特别是有助于国际
刑法。